第三单元

以下内容整理自:中国大学MOOC平台山东交通学院《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若涉及侵权请联系笔者删除。

第一节 车损险

车损险保险责任: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施救费用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数额。

车损险责任免除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10)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2)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3)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4)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5)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8)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9)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10)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1)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

(12)被盗抢、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抢、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3.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5)投保时约定行使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使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车损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 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 * 月折旧率

通常规定家庭自用汽车月折旧率为0.6%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车损险赔偿处理

1.赔偿比例确定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2.赔偿金额确定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3)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1)、(2),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节车险方案

商业基本险: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盗抢险

附加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最低型:

险种组合:交强险

保障范围:只对第三者的损失在较低额度内赔偿

适用对象:驾龄长,使用频度低,车辆维修成本低的中低端车辆用户

特点:只有最低保障,但是保险费用低,满足车辆审验需要即可

缺点:发生一般事故,对方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限量赔偿,但自己车的损失只有自己负担

基本型

险种组合:交强险+车辆损失险

保障范围:低额度第三方损失及本车损失

适用对象:驾龄长、用车频率高,车辆维修费用高,有一定经济压力的车主。

特点:费用适度,能提供基本的保障

优点:必要性最高

缺点:对第三方损失的保障额度较少,发生严重事故,需要车主自行承担大部分赔偿

经济型

险种组合: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保障范围:较高额度的第三方损失及本车损失

适用对象:驾龄低、车辆新、用车频度高,经济基础较好的车主。若车辆被盗风险高,可以附加全车盗抢险。

特点:投保几个应用范围广、极易出现的险种

优点:保费不高,能够对第三方严重事故提供较高赔付,同时较好规避车辆丢失的风险。保障范围较为全面,是个人精打细算的最佳选择。

优化型

险种组合: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障范围:较高额度的第三方损失、本车损失及车上乘员的事故伤害

特点:在经济投保方案的基础上,加上玻璃险、乘员责任险、使乘员及车辆易损部分得到安全保障。

适用对象:两年内新车,使用频度高,车辆维修成本高,乘坐人员多的公司用车或个人用户。

优点:投保乘员责任险,规避给乘员造成的损失。

完全型

险种组合: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无过错责任险+自燃损失险

保障范围:较高额度的第三方损失、本车损失、车上乘员的事故伤害以及易损件的损失

特点:居安思危才能有备无患,本组合能够应对交通意外的较多风险。

适用对象:用车频繁、车辆价值高,经济充裕的车主。

优点:涵盖几乎与汽车有关的全部事故损失。投保人对车险了解不多,追求完全用车无忧。


选择保险公司:知名度高、投保方便、理赔高效便捷、保障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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