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章我明明受的重伤,为什么鉴定为轻伤?专业法医给你讲原因

有朋友在进行伤害鉴定的过程中,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自己受到损失已经达到重伤,可以鉴定结论却是轻伤。也有的朋友,在本次受外伤的部位之前生过病或者受过伤,这种情况该怎么鉴定呢?

    其实鉴定标准对这种情况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

【原文】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释义】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时,不能因为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为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在人身伤情鉴定中需要对损伤与疾病及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可以通过了解案情,询问损伤(疾病)史,体检诊断,功能诊断,影像诊断,心理检测,对其病理过程连续性和时间间隔规律性全面分析,判定诸因素在损伤结果中的作用,鉴定时可参照《标准》有关条文进行程度评定;判定伤病“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当,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鉴定时参照《标准》有关条文降低一个级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判定伤病间接因果关系,鉴定时参照《标准》有关条文说明因果关系。

你可能感兴趣的:(无标题文章我明明受的重伤,为什么鉴定为轻伤?专业法医给你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