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完美日记可能取代欧莱雅吗?
1、新国货的“新”,新在什么地方?
所谓“新”,就新在企业信用的构建方式上。
传统消费品牌的典型模式:从企业信用(产品)出发,通过营销渠道(商场、经销商、广告等等),触达消费者。
新消费品牌的典型模式:本质上都是“营销主导”,利用数字基础设施(比如电商、社交媒体、内容平台)连接消费者和生产端,快速打出品牌,构建企业信用。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
一方面是供给端的变化,现在生产力高了。另一方面是数字化,数字平台(电商平台、小红书、抖音、快手等内容平台)大大降低了信息搜集的成本,而且提供了及时、动态的消费者反馈信息。厂商根据这些信息进一步优化产品和服务。换句话说,数字化解构了传统的营销模式。
总结来说,这些新品牌能跑出来,是抓住了数字化改变营销模式的机会,逆向行动,从营销切入生产,来建立企业信用。
2、带来哪些经验和启示?
这个现象其实提醒我们以下三点:
第一,研发壁垒较低、营销成本较高的行业,跑出新品牌的概率更大。
第二,消费新品牌也是很脆弱的,会面临高淘汰和快速代谢的环境。
第三,营销创意很重要。
3、有局限吗?
营销创意也是双刃剑——既是新品牌的推手,又可能成为新品牌长大的最大障碍。但是,营销塑造的是“网红”,不能造就长久的“品牌”。
“品牌”则代表着长期的信任,“网红”代表着短期的注意力。消费者的注意力是很容易转移的。
新品牌们还是要回到“企业信用”的传统路线:好好做产品,好好做研发。
具有独特的核心价值才是护城河。品牌想要长远发展,必须将“营销创意”转化为更基础的“研发创意”。
4、总结:
(1)目前的新消费品牌本质上是“营销主导”,利用数字基础设施连接消费者和生产端,快速打出品牌,构建企业信用。
(2)研发壁垒较低、营销成本较高的行业,跑出新品牌的概率更大。但是,新消费品牌也面临着高淘汰率。
(3)新消费品牌必须将“营销创意”转化为更基础的“研发创意”,才能构建长久的企业信用。
二十二、数字平台真的是垄断者吗?
2020年,是中国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元年,也是全球数字平台反垄断的里程碑式的一年。
数字平台究竟是否具有垄断性?
1、垄断=统治性市场权力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叫“垄断”。
什么叫市场权力?理论上,价格上升,需求应该下降,如果出现价格上升,需求上升,那就是出现了市场权力——茅台就具有这种非垄断性的市场权力。
像苹果app,这种排他性的,阻止他人进入的市场权力就是垄断性市场权力。
垄断性市场权力里,像苹果这样因为生产者更有效率形成的叫自然垄断,企业拥有关键资源的叫资源垄断(例如占有沙特阿拉伯石油资源的沙特阿美公司),政府给某个企业排他性权力叫行政垄断(例如运营着法国铁路系统的法国国营铁路公司)。这些垄断,都是统治性的市场权力。
所以,我们要反的垄断是什么?是“统治性市场权力”。企业都想追求市场权力,但是统治性的市场权力可能会阻拦其他进入者,最终影响消费者福利。所谓护城河只是“局部市场权力”。这是传统上要反垄断的理由所在。
2、数字平台是一种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企业组织模式
理解了“垄断”的本质后,再看数字平台巨头们,这个答案就比较清晰了:大的数字平台是明显的垄断。
因为数字平台就是一种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企业组织模式。
数字平台的规模效应是递增的——我们都知道工业生产中,规模效应是递减的,这种递增的规模效应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网络效应”。
从数字平台本身的特性来看,数字巨头们的垄断是一种极为强横的垄断。
3、数字平台垄断并不一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
传统工业时代的垄断企业与今天的数字平台巨头并不是同一物种。更何况,中国数字平台也曾经是“屠龙的少年”,本身就是反管制的产物。
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比较宽容,数字平台相当于获得了开垦肥沃处女地的机会,绝大部分平台都是从这些空白地带长出来的。
4、数字平台垄断是一种脆弱的垄断
“高科技的竞争本来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胜者通吃’的游戏。‘通吃’只是暂时的垄断,一旦别的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
5、总结
(1)垄断就是“统治性市场权力”
(2)数字平台具有网络效应,是一种强横的自然垄断。
(3)数字平台时刻面临新进入者的竞争,是一种脆弱的垄断。
二十三、平台监管的目的是反垄断吗?
结论: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目的是要将数字权力关进笼子里。
产权是人类社会增长和分配中最关键的权力。平台巨头们的数字权力就来自它们对大数据金矿拥有的产权。这种产权有多厉害呢?
首先、从经济层面,它让数字平台获得了几何级数增长的能力,还让它们在分配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这就相当于拥有经济上的垄断力量;
其次,更重要的是,从政治层面,这种权力对现行的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冲击——这点非常难理解,但是是反平台垄断的核心。
1、数字权力带来经济上的垄断,影响社会分配机制
数字平台不是经典教科书上的那种“企业”,而更接近于一种经济和社会组织。
从企业角度看平台,确实是市场演化形成自然垄断,但是平台这种独特的组织形式,使得它们的“自然垄断”有一种行政垄断般的权力。
所以你发现了吗,和传统公司不同,数字平台不争夺市场份额,它们争夺市场本身。
企业组织模式是一个社会的初次分配形式,国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都是不同的组织模式,但本质上不就是不同的分配机制吗?数字平台确实是资本密集、高技能人力资本密集、人均效率(利润)极高,但是对整体劳动力市场来说,这种组织模式其实只是极少数人的天堂。
数字平台头部效应越强,社会财富的分化会越大。
这是政府对于平台巨头们数字权力的第一层顾虑: 很多时候,单个企业的增长效率并不一定等于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分配公平)。尤其是分化加剧之后,公平这个议题的砝码会显得越来越重。
2、数字权力会对社会权力结构造成冲击
数字权力源自“大数据”。我们都知道“大数据”是生产要素。以前,寡头们也是占有生产要素(劳动力、资金),但是大数据这个要素很不一样:
第一,它是具有高度控制力的生产要素。
第二,它是具有自我繁衍能力的生产要素。
数据不是像别的生产要素,“用完即抛”,而是循环使用,越用越大,吸附能力越强。
这是很根本的问题,意味着数字巨头们带来的隐忧不在于垄断,而在于控制。因为现在人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越来越重要。而大数据产权被数字平台拥有——在数字世界里,人看似自由,但实际上被平台深度控制。换句话说,传统垄断企业操纵商品和价格,而平台可以控制我们的数字分身。
由于数字化和平台组织模式的特征,巨头们的数字权力已经超越了经济领域,渗入了政治甚至文化领域,而且越来越强。各国政府重新祭出“反垄断”这个大法器进行平台监管,就是希望将数字权力关进笼子里。
3、大数据产权究竟该归谁?
数据该归谁?隐私怎么处理?这都对现行的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甚至伦理学提出了全新挑战。任何肤浅的、轻浮的回答都要不得。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完美的、可执行性很高的方案,答案仍然在风中飘。
中国目前政策的方向和力度会对未来5~10年的经济、行业甚至社会形态都产生很大影响。个人的投资择业,企业的赛道选择和对策,都需要在这个背景下重新思考和定位。但这是一个动态的、开放式的问题,而且这是真正的长期问题。历史没有常形,包括监管者,我相信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具体监管方案我们不知道,但我们可以看大方向。2020年后,“管”是大方向,同时必须相机决策。
4、总结
(1)数字巨头们的数字权力来自它们对大数据金矿拥有的产权。
(2)数字权利带来经济上的垄断,加剧数字平台的头部效应,会拉大社会财富的分化。
(3)大数据是具有控制力、自我繁衍能力的生产要素,因此带来数字平台对社会的控制力,对社会权力结构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