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红楼梦》中案件再次重演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红楼梦》第四回中所展现的一个判案故事,说的是金陵应天府的知府贾雨村上任之初便碰到了葫芦案,即薛蟠为抢夺英莲而打死冯渊的案子。事实确凿,贾雨村正欲发签捉拿薛蟠,被葫芦僧门子制止,还给了贾雨村暗喻四大家族的“护官符”,建议他不要得罪权贵。于是贾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结了案。

  谁曾想,小说家言“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如今有了现实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公然枉法,视法律如儿戏,为讨好与攀附权贵,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了严重悖逆事实的判决,令人不得不悲叹依法治国之任重道远。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9年8月4日,清涧县委组织部干部惠磊携带妻子朱娅娜与儿子惠书洋,在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上坪村的黄河边码头上游玩,由于父母监管不力,6岁的孩子惠书洋在玩耍时不慎坠入黄河水中,惠书洋的母亲朱娅娜见状急救,也滑入黄河,母子2人皆溺水身亡。

  此后,原告惠磊等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分不清责任主体,一纸诉状告了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

  让人气愤的是,清涧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审判机关,手握审判权,却完全没有坚持居中裁判原则。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原告惠磊的亲舅舅张文彬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承办人贺世成等一行四人来被告处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张文彬当场拿走了被告的两份证据材料,该证据足以证明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不是码头的管理方。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就变更陈述为朱娅娜和惠书洋系因观看祭母台落入黄河(与送达的起诉书严重不符)。据被告了解,原告亲属张文彬曾任清涧县招商局负责人、县政协专职常委,其作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本案处理情况,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却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违反了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红楼梦》第四回中所展现的一个判案故事,说的是金陵应天府的知府贾雨村上任之初便碰到了葫芦案,即薛蟠为抢夺英莲而打死冯渊的案子。事实确凿,贾雨村正欲发签捉拿薛蟠,被葫芦僧门子制止,还给了贾雨村暗喻四大家族的“护官符”,建议他不要得罪权贵。于是贾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结了案。

  谁曾想,小说家言“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如今有了现实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公然枉法,视法律如儿戏,为讨好与攀附权贵,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了严重悖逆事实的判决,令人不得不悲叹依法治国之任重道远。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9年8月4日,清涧县委组织部干部惠磊携带妻子朱娅娜与儿子惠书洋,在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上坪村的黄河边码头上游玩,由于父母监管不力,6岁的孩子惠书洋在玩耍时不慎坠入黄河水中,惠书洋的母亲朱娅娜见状急救,也滑入黄河,母子2人皆溺水身亡。

  此后,原告惠磊等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分不清责任主体,一纸诉状告了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

  让人气愤的是,清涧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审判机关,手握审判权,却完全没有坚持居中裁判原则。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原告惠磊的亲舅舅张文彬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承办人贺世成等一行四人来被告处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张文彬当场拿走了被告的两份证据材料,该证据足以证明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不是码头的管理方。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就变更陈述为朱娅娜和惠书洋系因观看祭母台落入黄河(与送达的起诉书严重不符)。据被告了解,原告亲属张文彬曾任清涧县招商局负责人、县政协专职常委,其作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本案处理情况,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却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违反了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清涧县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与原告亲属共同来被告处取证,还欺骗被告称张文彬是法院工作人员,可谓胆大包天。此外,更为恶劣的是,清涧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谈话笔录也是在原告陪同下进行的。法院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程序,如此知法犯法,不可思议。

  清涧县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藐视党纪国法,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原告惠磊一家在清涧县的势力很大。惠磊本人是清涧县委组织部干部,本案中到处插手的亲舅舅张文彬是党员领导干部,另一个亲舅舅、张文彬的哥哥张文忠地位更高,曾任清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三次庭审,张文彬均坐镇法庭,对庭审进行干预和干扰,法官在庭审时亦毫无原则地偏袒原告,对于原告对被告的侮辱谩骂不予制止,却在被告正常陈述时多次打断及禁止。这样一个与原告方有种种紧密联系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本案的被告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是黄河母亲峰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闯王寨景区在黄河对岸的陕西清涧县上坪村境内。而原告亲属系自己在黄河岸边游玩失足落水致死。黄河河道、黄河岸边以及岸边到上坪村沿黄旅游公路的区域均是公共开放区域,不属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管理的景区范围。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因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亲属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清涧县人民法院称需要再次开庭。

  原告方庭审中称其亲属是因观看祭母台落水的主张明显是牵强附会,且完全不符合逻辑。根据原告提供的祭母台游览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观看祭母台的游客都是在祭母台之上进行祭拜或者在其周围不到一米左右的范围进行观看,而死者落水点是在与祭母台相反方向的黄河岸边,距离祭母台有七米之远,原告和被告的证据均可证明这一点,同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落水点距离祭母台有五米多远。任何游客正常观看祭母台均不会落入黄河,而原告却以此为由强行与被告拉扯关系。

  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在陕西的经营范围仅包括闯王寨景区,并没有就祭母台向游客收费,原告在游览时也没有向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购买旅游门票,祭母台是一块天然形成的石头,祭母台周围是当地村民的农田、枣林以及沿河公路、码头、黄河,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从未对这些区域进行承包。这些区域均属于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区域,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对以上区域均不具有管理义务,自然亦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落水的黄河河道是国家公共资源,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更无权对其进行管理。

  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开庭时,清涧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及依职权追加了清涧县地方海事处(清涧县航运管理局)、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上坪村民委员会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参与过黄河母亲峰的实际经营,所以扯都扯不上,其他几个被告也很无辜,第二次开庭,原告仍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陈述亦毫无逻辑,任凭法官庭审再三诱导性发问,亦无济于事,所以第二次开庭也没结果。

  后因清涧县海事处被撤销,故清涧县法院又追加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为被告,并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对原告方的2名死者均承担20%的责任,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被告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对原告方的2名死者均承担20%的责任。判决的理由很荒唐,辞不达意,胡乱解释,一味偏袒,且多处程序违法,采信证据混乱,实属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对于这个案子,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吴法天说,本案涉案溺水法律事件的落水点位于上坪村码头边一米处,落水点属于黄河河道,是国家所有,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所涉及的公共场所;本案溺水法律事件的落水点不属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所承包经营的景区范围,是任何人均可到达的开放场所,且溺水方并非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购票的游客,这就等于没有合同关系,又尽到了注意义务,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不应赔偿。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并判决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规则对审判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向来非常注重判例规则。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对“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典型性案件作了专门报告,以上两案例与本案类似,最高法的这一报告富有深意,其向社会传达了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态度和声音,即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清涧县人民法院无视居中裁判、公正司法,颠倒黑白,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的做法,令人寒心,这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一个不注重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地方,是不会有前途的。

  笔者非常理解原告悲痛的心情,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任何人都应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而不能以情感或人情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这是起码的常识。

  此案的最终走向如何,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法律最终是公正的,那些知法犯法者从未有好下场!(法剑)

  清涧县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与原告亲属共同来被告处取证,还欺骗被告称张文彬是法院工作人员,可谓胆大包天。此外,更为恶劣的是,清涧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谈话笔录也是在原告陪同下进行的。法院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程序,如此知法犯法,不可思议。

  清涧县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藐视党纪国法,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原告惠磊一家在清涧县的势力很大。惠磊本人是清涧县委组织部干部,本案中到处插手的亲舅舅张文彬是党员领导干部,另一个亲舅舅、张文彬的哥哥张文忠地位更高,曾任清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三次庭审,张文彬均坐镇法庭,对庭审进行干预和干扰,法官在庭审时亦毫无原则地偏袒原告,对于原告对被告的侮辱谩骂不予制止,却在被告正常陈述时多次打断及禁止。这样一个与原告方有种种紧密联系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本案的被告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是黄河母亲峰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闯王寨景区在黄河对岸的陕西清涧县上坪村境内。而原告亲属系自己在黄河岸边游玩失足落水致死。黄河河道、黄河岸边以及岸边到上坪村沿黄旅游公路的区域均是公共开放区域,不属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管理的景区范围。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因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亲属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清涧县人民法院称需要再次开庭。

  原告方庭审中称其亲属是因观看祭母台落水的主张明显是牵强附会,且完全不符合逻辑。根据原告提供的祭母台游览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观看祭母台的游客都是在祭母台之上进行祭拜或者在其周围不到一米左右的范围进行观看,而死者落水点是在与祭母台相反方向的黄河岸边,距离祭母台有七米之远,原告和被告的证据均可证明这一点,同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落水点距离祭母台有五米多远。任何游客正常观看祭母台均不会落入黄河,而原告却以此为由强行与被告拉扯关系。

  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在陕西的经营范围仅包括闯王寨景区,并没有就祭母台向游客收费,原告在游览时也没有向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购买旅游门票,祭母台是一块天然形成的石头,祭母台周围是当地村民的农田、枣林以及沿河公路、码头、黄河,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从未对这些区域进行承包。这些区域均属于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区域,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对以上区域均不具有管理义务,自然亦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落水的黄河河道是国家公共资源,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更无权对其进行管理。

  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开庭时,清涧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及依职权追加了清涧县地方海事处(清涧县航运管理局)、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上坪村民委员会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参与过黄河母亲峰的实际经营,所以扯都扯不上,其他几个被告也很无辜,第二次开庭,原告仍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陈述亦毫无逻辑,任凭法官庭审再三诱导性发问,亦无济于事,所以第二次开庭也没结果。

  后因清涧县海事处被撤销,故清涧县法院又追加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为被告,并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对原告方的2名死者均承担20%的责任,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被告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对原告方的2名死者均承担20%的责任。判决的理由很荒唐,辞不达意,胡乱解释,一味偏袒,且多处程序违法,采信证据混乱,实属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对于这个案子,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吴法天说,本案涉案溺水法律事件的落水点位于上坪村码头边一米处,落水点属于黄河河道,是国家所有,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所涉及的公共场所;本案溺水法律事件的落水点不属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所承包经营的景区范围,是任何人均可到达的开放场所,且溺水方并非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购票的游客,这就等于没有合同关系,又尽到了注意义务,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不应赔偿。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并判决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规则对审判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向来非常注重判例规则。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对“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典型性案件作了专门报告,以上两案例与本案类似,最高法的这一报告富有深意,其向社会传达了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态度和声音,即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清涧县人民法院无视居中裁判、公正司法,颠倒黑白,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的做法,令人寒心,这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一个不注重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地方,是不会有前途的。

  笔者非常理解原告悲痛的心情,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任何人都应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而不能以情感或人情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这是起码的常识。

  此案的最终走向如何,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法律最终是公正的,那些知法犯法者从未有好下场!(法剑)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红楼梦》第四回中所展现的一个判案故事,说的是金陵应天府的知府贾雨村上任之初便碰到了葫芦案,即薛蟠为抢夺英莲而打死冯渊的案子。事实确凿,贾雨村正欲发签捉拿薛蟠,被葫芦僧门子制止,还给了贾雨村暗喻四大家族的“护官符”,建议他不要得罪权贵。于是贾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结了案。

  谁曾想,小说家言“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如今有了现实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公然枉法,视法律如儿戏,为讨好与攀附权贵,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了严重悖逆事实的判决,令人不得不悲叹依法治国之任重道远。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9年8月4日,清涧县委组织部干部惠磊携带妻子朱娅娜与儿子惠书洋,在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上坪村的黄河边码头上游玩,由于父母监管不力,6岁的孩子惠书洋在玩耍时不慎坠入黄河水中,惠书洋的母亲朱娅娜见状急救,也滑入黄河,母子2人皆溺水身亡。

  此后,原告惠磊等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分不清责任主体,一纸诉状告了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

  让人气愤的是,清涧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审判机关,手握审判权,却完全没有坚持居中裁判原则。本案第一次开庭前,原告惠磊的亲舅舅张文彬冒充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承办人贺世成等一行四人来被告处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张文彬当场拿走了被告的两份证据材料,该证据足以证明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不是码头的管理方。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就变更陈述为朱娅娜和惠书洋系因观看祭母台落入黄河(与送达的起诉书严重不符)。据被告了解,原告亲属张文彬曾任清涧县招商局负责人、县政协专职常委,其作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本案处理情况,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却没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违反了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清涧县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材料时,与原告亲属共同来被告处取证,还欺骗被告称张文彬是法院工作人员,可谓胆大包天。此外,更为恶劣的是,清涧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谈话笔录也是在原告陪同下进行的。法院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程序,如此知法犯法,不可思议。

  清涧县人民法院之所以这样藐视党纪国法,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原告惠磊一家在清涧县的势力很大。惠磊本人是清涧县委组织部干部,本案中到处插手的亲舅舅张文彬是党员领导干部,另一个亲舅舅、张文彬的哥哥张文忠地位更高,曾任清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三次庭审,张文彬均坐镇法庭,对庭审进行干预和干扰,法官在庭审时亦毫无原则地偏袒原告,对于原告对被告的侮辱谩骂不予制止,却在被告正常陈述时多次打断及禁止。这样一个与原告方有种种紧密联系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实在难以让人信服。

  本案的被告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是黄河母亲峰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闯王寨景区在黄河对岸的陕西清涧县上坪村境内。而原告亲属系自己在黄河岸边游玩失足落水致死。黄河河道、黄河岸边以及岸边到上坪村沿黄旅游公路的区域均是公共开放区域,不属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管理的景区范围。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因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亲属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清涧县人民法院称需要再次开庭。

  原告方庭审中称其亲属是因观看祭母台落水的主张明显是牵强附会,且完全不符合逻辑。根据原告提供的祭母台游览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观看祭母台的游客都是在祭母台之上进行祭拜或者在其周围不到一米左右的范围进行观看,而死者落水点是在与祭母台相反方向的黄河岸边,距离祭母台有七米之远,原告和被告的证据均可证明这一点,同时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亦认可落水点距离祭母台有五米多远。任何游客正常观看祭母台均不会落入黄河,而原告却以此为由强行与被告拉扯关系。

  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在陕西的经营范围仅包括闯王寨景区,并没有就祭母台向游客收费,原告在游览时也没有向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购买旅游门票,祭母台是一块天然形成的石头,祭母台周围是当地村民的农田、枣林以及沿河公路、码头、黄河,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从未对这些区域进行承包。这些区域均属于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区域,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对以上区域均不具有管理义务,自然亦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落水的黄河河道是国家公共资源,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更无权对其进行管理。

  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开庭时,清涧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及依职权追加了清涧县地方海事处(清涧县航运管理局)、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上坪村民委员会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参与过黄河母亲峰的实际经营,所以扯都扯不上,其他几个被告也很无辜,第二次开庭,原告仍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陈述亦毫无逻辑,任凭法官庭审再三诱导性发问,亦无济于事,所以第二次开庭也没结果。

  后因清涧县海事处被撤销,故清涧县法院又追加清涧县交通运输局、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为被告,并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柳林县黄河三峡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对原告方的2名死者均承担20%的责任,被告清涧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被告清涧县石盘便民服务中心对原告方的2名死者均承担20%的责任。判决的理由很荒唐,辞不达意,胡乱解释,一味偏袒,且多处程序违法,采信证据混乱,实属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对于这个案子,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吴法天说,本案涉案溺水法律事件的落水点位于上坪村码头边一米处,落水点属于黄河河道,是国家所有,作为行洪输水通道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所涉及的公共场所;本案溺水法律事件的落水点不属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所承包经营的景区范围,是任何人均可到达的开放场所,且溺水方并非从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购票的游客,这就等于没有合同关系,又尽到了注意义务,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不应赔偿。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并判决柳林县黄河文化开发中心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规则对审判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向来非常注重判例规则。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对“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典型性案件作了专门报告,以上两案例与本案类似,最高法的这一报告富有深意,其向社会传达了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态度和声音,即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清涧县人民法院无视居中裁判、公正司法,颠倒黑白,让守法者为他人过错买单的做法,令人寒心,这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一个不注重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地方,是不会有前途的。

  笔者非常理解原告悲痛的心情,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任何人都应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而不能以情感或人情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这是起码的常识。

  此案的最终走向如何,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法律最终是公正的,那些知法犯法者从未有好下场!(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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