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纠纷案件中买方向保理商承担的责任范围是?

主流观点是:

最高院基于公平原则,认为买方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保理款本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在保理商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其不应再享有超出保理款部分的债权。

参考裁判文书:(2018)最高法民申1513号

也有观点认为:

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的主要合同目的是通过发放保理融资贷款获得利息收入,而不是获取应收账款,因此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在质押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据此判决买方则应当在应收账款范围内对涉案保理融资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裁判文书:(2017)粤民终2789号

参考资料:《CFEC.保理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001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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