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条所指的无代理权人是指从未被授予过代理权的代理人,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效果如要直接归于本人即被代理人,由本人承担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以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代理行为在代理权的范围以内为其前提条件。“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归于本人的。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便有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没有代理权: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合同。

         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存在代理关系,但是签署的合同,却超出该授权范围。

        3、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原代理终止,而代理人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合同。

      那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根据法条可知,这是种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未经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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