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公司撤销岗位需要补偿员工吗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公司会因为相应的社会发展和公司经营等行为的不断改变,从而取消当前的一些职位,一般需要去和员工解决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做出相应的改变的话,需要不需要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公司撤销岗位需要补偿员工吗

公司因为减少岗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予员工相对于的经济补偿,一般是工作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面的情形的出现的情况,需要减员人数在2以上或者不足20但是占到企业的整体职工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和单位是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的职工进行说明情况,听取相应的各方意见后,把裁减人员的方案报告给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裁减:

(一)按照当前单位破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严重困难的;

(三)单位公司进行转产、重大的技术性革新或者当前的经营方式进行改变,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减员的;

(四)出现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期间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致使当前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公司按照本条法律的第一款规定进行裁员的,在六个月内如重新招用相关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员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员工。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了当前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律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的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去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相关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前地区的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当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裁撤岗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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