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和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致己伤残,保险人不付保险金,但投保人交足2年保费的,保险人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注:受益人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仍要向其他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自杀免责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和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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