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你可能承担不起!!

近年来,某些企业为少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通过购买发票虚抵税款、虚列成本费用,某些销售人员为少缴个人所得税,通过购买发票虚报费用,套取销售提成。这些虚开发票的行为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但相关企业和人员未必有清醒的认识,本文对虚开发票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和汇总,希望能引起相关方的重视,以规避风险。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虚开发票只是针对开票方,不包括受票方和开票中介,这是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巨大误解。举例来说,甲知道乙需要发票报账,知道丙可以开具发票,于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丙为乙开具发票,丙从乙处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甲分别从乙、丙处收取一定的信息费。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情形下甲、乙、丙均属于虚开发票,一经查实,三方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二、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实施,具体处罚金额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各省均会有统一的裁量标准。

三、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一)虚开发票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按虚开发票的类别,分别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收购发票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前述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如不具抵扣税款功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二)虚开发票何种情形下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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