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在刑事领域中的刑法是有生命的、有规律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由概念组成的法律;同时,它与学术水平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刑法是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保障人权的法律。
[ 关键词 ]刑法
引言
本学期我的刑法总论的课程主要是通过华文慕课这个平台进行学习的,认真将北大王世洲老师所录制的116个视频课逐一听完,同时将教材(曲新久老师所编撰的)进行认真研读。本学期是我大学生活收获知识最多的一个学期,在法学院徘徊三个学期始终不得要领,不知道如何去学习和阅读卷帙浩繁的法学文献,去读书也感觉自己似乎得了文章阅读障碍,无法理解作者要表达的点究竟有几个,我陷入了怀疑人生的困境。机缘巧合之下我学习了田浅浅同学的文本分析法,犹如醍醐灌顶,豁然开朗,并且转变了我的思维方式。以下内容是我在学习完刑法后对刑法的大致理解,这也是我心中的刑法形象:
一、在刑事领域中的刑法形象
(一)刑法是有生命的法律
和第一个学期接触的以刑罚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的中国历代法律相比,今天的刑法是更加文明、更加进步的,它在人类历史长河中通过各种实践不断的“成长”,就如同婴孩般不断的汲取母体的养分,从而使自己发育的更加完善,从这个方面讲刑法和婴孩一样都是有生命的生命体。
(二)刑法是有规律的法律
用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来看,基于各国社会实践的共性,使得各国的文化和文明呈现出共性;共性与个性是统一体,人类文明有其独特的个性和广泛的共同性才是其最根本的规律性。刑法是人类法律文明的积淀,保护的是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各国的刑法之间也具有着共性和个性。由此,所产生的三阶层立体递进式理论和四要件平面耦合式理论之间也具有着共性和个性,也即联系和区别。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体现的是刑法的发展是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学习不同理论的相同之处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去理解每一个阶段的刑法的发展方向和内容;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则可以反映各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对刑法理论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得到在不同的背景下,刑法发展的规律。
(三)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犯罪与刑罚是刑法中最重要的一对范畴。从字面含义上讲,所谓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 Penal Law);而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与犯罪概念密切联系,所以,刑法还可以称之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Criminal Law);将刑罚与犯罪结合在一起,刑法又可以称之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Law of Criminal and Punishment)。也就是说,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最基本概念,刑法以这两个最基本概念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为中心展开。
(四)刑法是由概念组成的法律
在刑法中,不论是刑法典还是单行刑事法规,是由罪、刑以及罪刑关系三部分组成的。古今中外的刑法概无例外。犯罪、刑罚这两个基本概念之下则包括系列更为具体的概念,而这些具体概念之间又有着更为复杂的联系,立法者通过定义犯罪、刑罚以及犯罪、刑罚之下的每一个具体概念,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刑法概念体系。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刑法是由概念组成的。概念有相对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众多相互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的概念形成一个系统,构成一个体系,形成一个整体即刑法。
(五)刑法是依赖学术发展而发展的法律
其实不止是刑法是依赖学术发展而发展的法律,其他法律部门同样依赖学术水平。在王世洲老师看来,学术是一个在理想的指引下由知识、体系、批判、重构四个阶段组成的知识体系或知识评价体系。在知识、体系、批判、重构阶段难分水平高低时,理想的高尚程度决定着学术水平的程度。在刑法学领域中高水平学术,可以使刑法学理论更具完整性,而理论的完整会使得的刑法学理论更加正确,用正确的刑法学理论来指导立法,法律是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良好的法律制度只能依托最高学术水平的理论体系,因此,可以说刑法是依赖学术发展而发展的法律。
(六)刑事诉讼法中的刑法
本学期我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时选修,这让我对整个刑事司法领域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刑法对刑事诉讼法既有制约作用,又有补充作用。刑法不仅可以对刑事诉讼法中对对象进行证明的相关制度进行制约,而且还可以有效制约刑事诉讼法出罪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刑法在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一般只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才能够得到完整体现;刑法中关于进行刑事诉讼的主体具有刑事追诉权的规定,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范围。
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形象
(一)具有社会保护功能的刑法
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刑法的特点能够充分的体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
1、独立性
刑法以自己特有的方式独立地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在于调整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的最后保障而存在。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由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以及道德、习俗、宗教等承担,只是在民商、行政等法律部门调整失败且不能通过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实现方法加以保护时,刑法才出台、出场。因此,刑法具有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属性。
2、严厉性
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三大类。在这三大类法律制裁体系中,刑罚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 而且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甚至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所以,严厉性是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刑罚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制裁体系,并不意味着每一种刑罚方法均比其他法律制裁措施、强制措施严厉。在我国,法律没有确立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能超过刑罚处罚的原则,所以,像劳动教养、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并不亚于短期自由刑、罚金等刑罚方法。
3、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所以,相对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对地具有保守性、谦抑性。
4、广泛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因为只要立法者将一个法律事实以刑罚作为法律后果,即最后以刑罚制裁手段作为该法律规范有效性的保证,这个法律规范便因此而具有刑法性质,成为一条刑法规范。
(二)具有人权保障功能的刑法
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惩罚。刑罚权像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动用刑罚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刑罚权,侵害无辜的人或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这与其他的部门法的功能具有很大的区别。
三、结语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对刑法进行单独的观察可以知道刑法是有生命的、有规律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由概念组成的法律;将其放置在整个法律系统中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可以知道刑法是既具有社会保护功能也具有人权保障功能的法律,其社会保障功能体现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所具有的特点,如独立性、严厉性、最后性和广泛性。
笔者对刑法的认知水平具有局限性,且刑法形象也是基于我在一个学期内对有限文献的浏览所得出的,时间短加之浏览材料有限,难免有疏漏之处,对刑法形象的理解还可以从更加微观或宏观的层面展开。
[参 考 文 献]
[ 1 ]王世洲:华文慕课刑法学,http://www.chinesemooc.org/course,2015年9月。
[ 2 ]曲新久:《刑法学(第5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致谢
非常感谢任课老师老师对我的信任,批准我免听刑法学总论课程,鼓励我考研,并且将其恩师王世洲老师的课程推荐于我,该课程的确很难,但是它让我打开了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大门。每一个法学生不是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最终目的的,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界得以生生不息来自于理论,而理论来自于学术。王世洲老师给我打开了学术大门,这门课程不仅仅是刑法课程,对我来说更是对整个法学学习思维的转变之课。我曾经很反对其他理论的研究,因为我认为其他的非主流理论皆无意义,反而对我们起误导作用。其实,我却没有观察到每个理论背后的结构的构建过程,即理论研究者如何发现各要素之间的关联以及区别,并将每个要素置于他所构建的理论结构的何处,这是一个理论的核心,只有搞清楚这点才能明白理论研究者他所处的思维层次。学习法律学习的是发现各法律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并以此来构建自己的理论结构,此乃要素和系统观。人类文明得以进步的原因在于类型化和系统化,法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