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环节税收优惠

农业流通环节税收优惠


林场销售木材是自种的,属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按《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购的不可以免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机、农药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花、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3)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牲蓄、家禽的饲养;

(5)林产品的采集;(6)中药材的种植;

(7)远洋捕捞;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洋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规定范围内的以上“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业生产环节其他相关税务知识

(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5)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定期减免车船税。


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三、根据《广东省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税费政策措施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减按所属等级税额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暂免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时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免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转载自芒果财税,仅作学习笔记之用,未进行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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