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的股权实际为基金财产,可以排除非基金债务人的执行

本案中,根据优势亿丰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约定,优势亿丰公司有权代替投资人主张实体权利进而排除执行,故优势亿丰公司具有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此节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关于原告俞建模提出“只能依据相关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权属信息来确认本案诉争的股权系被告所有,因此原告依据生效的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要求继续执行”一节,本院认为,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七条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只对基金本身的债务承担责任,对非基金本身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优势亿丰公司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投资协议及基金合同可以证明,本院冻结的优势亿丰公司持有的国丰公司、天豪公司、乐红公司、远东机床公司的股权均是投资人的私募股权基金。原告并无证据否定上述被冻结股权属基金财产性质,故本院(2019)辽02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被冻结股权的执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俞建模与优势亿丰(大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辽02民初1423号

你可能感兴趣的:(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的股权实际为基金财产,可以排除非基金债务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