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7

周轩羽中原焦点团队网络中期27期坚持分享第382天    20220507

        咨询师不会针对当事人来晤谈时的个人状态,德容和伯格(2012)提出常见的三种情境,也说明可以尝试邀请当事人合作的一些方法。

      第一种,在晤谈一开始,当事人便对晤谈有着明确的需求。也可以和咨询师一起很快地界定出所在意的议题,或开始发展出希望的未来图像。对于解决之道的建构与执行,当事人则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是可以有所贡献的。通常,这样的情境发生在当事人自愿前来寻求服务时。对于处在这样情境的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多可十分顺利。但是,咨询师需要提醒自己,记得配合上目前当事人愿意解决问题的高度动力,而非以所学各种特定阶段理论来思考当事人,而拖慢了当事人的前进速度。

        第二种则是当事人与咨询师虽然可以一起界定出在意或困扰之处,但是却无法确认出当事人在建构解决之道中所需扮演的角色。亦即,晤谈对话显示出,当事人可以在细节上描述困扰,也能说明解决之道的重要性,但是,当事人并没有体认到自己是构想与执行解决方案的一个环节;或者,只是想要来此倾诉一番,或者认为,若要解决困扰,是需要他人(配偶、小孩、雇员、朋友或同事)先行改变,甚至,期待咨询师能去“修理”另一个人。

        第三种,当事人一开始晤谈时便表示他们没有兴趣和咨询师一起工作。通常,被机构(如法院、社工机构、学校或父母)强迫来接受咨询的当事人较倾向于会有这样的开场。当然,这对不少咨询师来说,属于较困难的情境。

      对目前无意于使用晤谈服务的当事人,SFBT 咨询师仍然采取着未知的姿态以及身后一步引导的方式来与当事人工作。并抱持一贯的态度:

任何当事人对自身及所在环境的知觉,在当事人的参照架构之下,都是有其道理的。

* 相信当事人是有能力精确地觉知周遭的一切,并且对他们的知觉进行有意义的陈述。

* 信任当事人是有胜任能力的,即使他们所告知的观察是一 下子令人难以置信的信息。

        SFBT 咨询师的工作即是,针对当事人尚未让咨询师理解的知觉之处,尊重地提出问句,而让当事人有机会向咨询师负责任地解释他的个人知觉。其中,当事人对他们本身和外在环境的知觉或理解,以及当事人对于他们想要什么目标的知觉,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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