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会有这些坑,你不看看吗

​合同法概览


前文说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通过哪种办法来增进信任。这部分分析英美习惯法里,关于合同的原则,有财产的地方就容易侵权,凡有侵权人们就会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或矫正。经济学也以同样的视角理解合同中的规定的,一项合同就是一个承诺,承诺就好像产权是种资源,违约就是对这项资源的侵害。

整个合同法的功能和目标,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非常清楚,就是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让合作变得更稳定、更可预期,同时尽量减少各种意外和浪费。

第一是阻止机会主义,简单说就是防止后付出的人,对先付出的人敲竹杠;第二给不完备合同填补默认条款,意思是合同的条款签的不够细,有些情况没有预想到、没有商量到、没有写下来,合同执行涉及到了时间的维度,也就加入了不确定性。

比如画家和代理商签代理合同,但代理商没有推广画作,画家把代理商告了之后,才发现没有条款说帮画家宣传。但法庭认为既然签了合同,代理人替委托人工作是不言而喻的,哪怕合同没写,都默认它存在。

第三减少可以避免的意外,通过合同约束大家,说同样的话、遵守行规,减少意外;第四合理分摊责任,比如州政府盖大楼,包工头承诺自己盖得绝不会倒。但倒了,查证之后发现是设计图纸的问题,法院判决包工头没错,州政府承担责任。

第五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比如签约的人神志不清,没到法定年龄,条款特殊合约无效等。

合同法中,有个最基本的准则:意会(Meeting of minds),简单说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源自一个案子发生在1855年,原告把自己房子和地卖给了被告一家个铬矿公司,被告买了之后,在地下发现了铬矿,赚了大钱。

原告不满上诉到法院,说不知道有矿,知道的话,可能不卖或不是这个价格。所以问题是,铬矿公司在买之前需不需要告诉原告地下有矿。

法院判决说,铬矿公司不需要告诉房东地下有什么,只要他们知道交易的是什么,那房子和地,达成协议就够了。法官明确指出:“买家没有义务,让卖家变得跟自己一样聪明。”

在1900年,也有个案子,说一个富婆去世了,遗嘱由银行执行,银行把她的房子卖给了年轻人。年轻人看到房子脏乱,说房子乱糟糟,你得给我打扫。银行嫌麻烦,就说要么我扫,要么你扫,房子里的东西都归你,怎样?

年轻人自己打扫了,在地下室发现了八幅油画和雕像,屋子男主人留下的。男主人是公认文艺复兴后,宗教题材最伟大的雕塑家,约等于这八幅画和雕像,价值连城。案子怎么判呢?应该根据遗嘱给银行?还是答应打扫房间的年轻人?

问题:假如你是法官,你认为这八幅油画和雕像,应该归年轻人还是银行所有?为什么?

请往下看。

馈赠如何产生约束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判决的基本依据就是“意会”,就是双方在签订合约时,大家心目中所认为的标的物是什么。显然银行为了省事,让年轻人打扫房间,杂物留给年轻人。在银行心中杂物价格跟打扫卫生费不相上下,年轻人也接受了,在他心中想得到的是跟打扫卫生费用差不多的经济价值。

双方交易过程中,压根没想过,交易的标的物是价格这么高的艺术品。意外的标的物,不在双方预期中,不是意会内容,法官判这八幅油画和雕像应该归还银行。这样的判决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任何合同履行中,都会遇到意外,要完全避免,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

比如在本案中,银行除非彻底搜查房间,才能签合同,之所以提这个方案,就是不想付出仔细搜的这个成本。双方在大致确定下,签了合约,如果受到惩罚,人们就不敢这么做了,交易量会大减,弊大于利。

任何合同,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都要以双方当时原意为基础。虽然原意不容易准确客观地把握,但它总有一个合理的范围。习惯法善于把抽象的问题放回具体的情景中,做出大致合理的判断。

英美合同法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约因或对价。约因就是契约原因,对价就是对等出价,英文叫consideration。它是指任何合同关系中,承诺的一方必须有所得,接受的一方必须有所施。

比如我妈说,好好学,将来给你买好吃的、新衣服、新自行车等等,但等真的学好了,发现什么都没有。这算违约吗?不算,这种轻巧的承诺很常见,如果当违约的话,法律诉讼的成本会大增。

单纯的馈赠承诺,不构成法律约束力。如果你希望承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有两个方法,第一尽快行动,做些什么,有所付出。第二更正规的办法,是要对方签署法律文书,使馈赠具有法律法律效力。一份契约就是一份承诺,你相信就会有收获,但如果太相信,就会有损失,这当中有个度的问题。

在美国法学院,只要讲到合同法,就一定提到1854年的一个案子。说原告请被告修磨,付了24英镑,可被告没有及时拿回来,延迟了好多天。原告以为磨会及时返回,雇了好多人在那等着,却没开工,损失了300英镑。原告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判决说,修磨的人只管修磨,不知道原告做了这么事,所以修磨的人误事有责任,但就是24英镑或翻倍50英镑而已。再大的损失,他不知道,也控制不了,得由原告负责。

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一定百分百有违约者承担,合约双方都得共同承担责任。原则是谁更知道损失有多少,谁就负相应的责任。

比如我明天考公务员,跟出租车司机约好,明天接我,结果他迟到了,耽误了考试,我当不上公务员,当不上科长、处长,甚至部长了。司机要承担这个责任吗?不需要,他不知道他责任这么大,如果真的这样,那我应该多约几个出租车司机,甚至应该在考场附近酒店住下,避免风险。

问题:生活中,经常遇到不靠谱的人、事,每当遇到重大事件,你是通过什么办法来尽量减少违约、不靠谱事情发生的呢?

感觉薛老师说的,非常到位。尽量让自己多承担一点责任,从而让局面变得自己更容易把控一点。比如长期合作的人,如果不靠谱,就别把重要的事交给他,或者经常提醒他。不熟悉的人,就需要提前准备、找好备用方案,多留个心眼。

谢谢欣赏,个人能力有限,欢迎留言评论。观点来自《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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