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伯伯答疑之十

原创 叶黔达  叶伯伯闲聊  今天

【胥××问】

请问老师,我们单位如下文稿中,那些具有正式文件效力?

(“如下文稿”略,见下面回答中。)

【叶伯伯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公文采用的发布形式和标准文本的规定。综合有关文件规定,具有正式文件效力的公文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机关单位文件、函件版头发布的正式文件  这是根据定稿印制的具备法定效力的正式公文文本包括主送件和抄送件。而经机关单位领导签发或者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履行了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定稿,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也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在党政机关公文交换内网上传输发布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有同等效力。

二、法定的公报、政报刊发的公文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例如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公报、政报刊发的公文,既有原发件,也有复制件,但只要是原文照录的都具备法定效力。

三、新华社受权发布具有法定效力的公文  经授权,由新华社发布或在党报党刊发布的、向社会公开的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和行政权威性。党报党刊发布的公文有的不是原文照发而是摘要发布,那就属新闻稿而不具备法定效力了。

四、固定的专用格式文本发布的公文  这是指行政职能机关和管理部门在职能管理工作中统一规定、制发的一些专用公文规范文本形式。如司法文书、税务文书、专利文书、商标文书与合同文本。这种经有关各方都签字盖章后制作的一式若干份的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是特殊的正本形式。而虽已填上相关内容,但并未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的规范文本,则不具备法定效力,一律视为草稿。机关单位编印的“办公会议纪要”,部分领导机关编印的“办公厅通报”,不少机关单位印制好的介绍信文本(带存根的)等等,亦属此类。

五、经批准的文件汇编本  经授权的有关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例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印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大全》等。这类汇编本所载文件虽具有法定效力,但属于复制件而非原发件了。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形式刊发的公文,例如机关单位政务网发布的公文,无论是全文或是摘要,都只能作为复制件而不具备正式公文法定效力了。若要作为有法律依据的正式公文,需要通过政务公开渠道,查阅到原件复印复制,并加盖有关机关单位印章证实其真实有效才行。

根据上述规定,你提供的下列文稿文本中,集团董事会通过签发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文稿、集团印发各部门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文本、集团上报国资委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抄送件具备正式公文法定效用,而集团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文稿、集团董事刘某在自己微博上推送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文本、集团下属单位保存的的复印件《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当地媒体发布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的新闻稿、集团官网上刊载的《红×集团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通知》文本,则不具备正式公文法定效用。

(参阅拙作《现代公文写作与处理最新规范•观念•技巧》第三章第一节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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