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劳动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其含义: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特征: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

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经过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用、签订书面合同等程序。

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由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工作秩序)、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指导致或引起劳动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的订立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要约),接受提议(承诺)。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4.无效劳动合同及其认定

《劳动法》将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两大类,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和程序不合法。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各自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依解除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6.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特征: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性、保障性、福利性和非营利性、互助性。

社会保险的结构层次:由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我国目前设立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7.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退休后,由国家和社会向其定期发放一定数额退休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特点:适用范围广泛,社会性强;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我国养老保险正在逐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在养老保险的结构层次中,既有平等保障基本生活的组成部分,又有体现不同企业、不同职工之间由经济效益和劳动贡献差别所决定的保险待遇水平差别的组成部分。

8.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9.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针对职工因工而致伤残、死亡而设置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社会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的法律制度:

工伤认定制度。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遭受伤害是泛义上的工作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须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对伤害与法定工伤范围进行主观认定,符合工伤范围的伤害属于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根据上述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类别和标准制度。根据劳动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类别和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是通过工伤保险费缴纳形成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根据规定,职工本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拉开制度。即工伤保险费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标准征收。

1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个别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现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又称权利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指因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条件或其变更而所产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是从争议内容上作列举式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主要是从劳动关系上作概括式界定。其缺陷在于前者所列举的事项过窄,后者忽视了劳动权利义务对劳动争议的界定作用。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机构以及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各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我国现行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体制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即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

1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联系:两者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同:(一)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如行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团体;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雇主)。

(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集体劳动者的争取利益;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切身权利。

(三)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一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的法律主体与劳动合同不同,前者涉及团体,而后者则为个人。

(五)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六)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七)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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