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枚假如不辞官,最好的结局是革职充军。——闲读《随园诗话》(83)

【原书卷九·五九】

余宰沭阳,有宦家女依祖母居,私其甥陈某,逃获。讯时值六月,跪烈日中,汗雨下;而肤理玉映。陈貌寝,以缝皮为业。余念燕婉之求,得此戚施,殊不可解。问女何供。女垂泪云:“一念之差,玷辱先人,自是前生宿孽。”其祖母怒甚,欲置之死。余以卓茂语,再三谕之。笞甥,而以女交还其家。搜其箧,有《闺词》云:“蕉心死后犹全卷,莲子生时便倒含。”亦诗谶也。隔数月,闻被戚匪胡丰卖往山东矣。予至今惜之。尝为人题画册云:“他生愿作司香尉,十万金铃护落花。”

沭阳,简称沭,古称厚丘、怀文等,江苏省宿迁市辖县。因位于沭河北岸而得名。西汉时,境内始置厚丘县。北周建德七年(578年),改怀文县为沭阳县。清代顺治、康熙两朝沿袭明制,属淮安府。清雍正二年(1724年),改属海州。1949年,隶属淮阴行政专员公署。1983年,实行市管县,属淮阴市。1996年,沭阳隶属新成立的地级宿迁市。

貌寝,亦作“貌侵”。意思是相貌丑陋短小,或谓其貌不扬。《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武安者,貌侵,生贵甚。”司马贞索隐:“服虔云:‘侵,短小也。’……又孔文祥:‘侵,丑恶也。’”

燕婉之求,得此戚施。出自《诗经·国风·邶风·新台》(讽刺卫宣公违背天伦,在黄河边上筑造新台,截娶儿媳宣姜) :“……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译文:“我布好了渔网准备网鱼,没想到一只鸿雁网中游。本想找个温厚文雅的公子,得到的却是个驼背老头。” 燕婉:燕,安;婉,顺。指夫妇和好。一说指容貌俊俏。燕婉之求指女子寻找年轻英俊的男人。戚施,蟾蜍的别名。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虫四·蟾蜍》:“《韩诗》注云:戚施,蟾蜍也。”借指驼背。以蟾蜍四足据地,无颈。不能仰视,故喻。《诗经·新台》“燕婉之求,得此戚施。”

卓茂,(?―28年),字子康,南阳郡宛县(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汉朝大臣,云台三十二将之一。生性仁爱恭谨。汉元帝时,前往长安求学有成,号称“通儒”。初为丞相府史,后任黄门侍郎。出为密县令,政绩突出。王莽执政时,升任京部丞。王莽篡汉,称病辞官回乡。更始元年(23年),担任侍中祭酒,得知更始政权政局混乱,以年老为由告老回家。东汉建立后,前往河阳觐见光武帝刘秀,拜太傅,封褒德侯。建武四年(28年),卓茂去世,光武帝身着丧服送葬。汉明帝即位,补位云台三十二将。

诗谶,谓所作诗无意中预示了后来发生的事。它为当事人所自作,却预兆着对当事人不利的事件,可是在当时却非当事人所知。崔曙,唐朝开元二十六年进士。以试《奉试明堂火珠》诗有云:“夜来双月合,曙后一星孤”,从此得名。只可惜第二年就死了,唯遗一女儿星星。按古人说法,此即诗谶。有观点认为,诗谶之类,是气机感应所致,不能简单视为迷信。

司香,官名。清朝内务府掌仪司所属之员役。分掌内廷祭祀祝祷、供香之事。顺治元年(1644)定设三十人,内司香长六人,以府属佐领、管领下妇人充任。月有银、米之赏。初隶钟鼓司,十三年改隶礼仪监,十七年改隶礼仪院。康熙十六年(1677)始隶掌仪司。

护花铃,典故。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上·花上金铃》:“天宝(唐玄宗李隆基年号)初,宁王日侍,好声乐……至春时,于后园中纫红丝为绳,密缀金铃,系于花梢之上,每有乌鹊翔集,则令园吏掣铃索以惊之,盖惜花之故也。”译文:唐玄宗天宝年间,宁王李日侍在春暖花开的季节,用红丝绳拴金铃系于花枝上,每有鸟儿落在花上时,便让看守花的人员拉铃索把鸟惊走。后因以“护花铃”用为惜花的典故。宋·张炎《浣溪纱·犀押重帘水院深》:“燕归摇动护花铃。”

【闲言碎语】

在沭阳担任知县,是袁枚当官不久的时候。在此期间处理的一起案件,令其一生惋惜。案件不复杂,一个官宦之女,住在祖母家,与甥私通。私奔被捕获。女子皮肤白皙,颜容俏丽。而男子相貌丑陋,且以“缝皮”为业,也就是说,男子是个皮匠,职业卑微。然而,事情就是这样奇怪,门不当户不对的两个人,偏偏走到一起去了。俗话“好白菜都让猪拱了”的情形,活生生展现在袁枚的面前。袁枚很不理解此事,便问女子为何如此。女子只说:“一念之差,玷辱先人,自是前生宿孽。”后来搜查女子存放心爱之物的小箱子时,发现其有“蕉心死后犹全卷,莲子生时便倒含。”袁枚认为这是“诗谶”,这对男女之事确实是前世孽缘。便把女的交还给其家人,男的施以笞刑,打了一顿板子,便把案件了结了。

袁枚一直自认为自己素有吏才,曾有循吏之梦。而从这个案件的处理上看,我可以断定,他真不是一个合格的大清官员。此案是否上报核准,诗话里面没有说。假如上报臬台复核,一定会驳回重审的。为啥?让我慢慢给你说来。

首先,这不是一件普通的亲属间“和奸”案件,而是一起晚辈甥男奸其长辈姨之乱伦案件,就是古语“上烝下报”中晚辈奸淫长辈的“烝”。诗话原文“私其甥陈某”。所谓甥,汉·刘熙《释名》云:“姊妹之子曰甥。甥亦生也。出配他男而生,故其制字男傍作生也。”也就是说,这个陈某是此女犯姊妹的儿子,亦称“甥男”。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布施行的《钦定大清律例》,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在“亲属相奸”类下有明确规定:“若奸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决绞。”也就是说,陈某触犯了“奸母之姊妹”律条,男女犯人均应该处以绞刑。这也是“其祖母怒甚,欲置之死”的法律基础。否则,因愤怒而要置人于死地,这是不可能的。

其次,袁枚以情代法,擅自轻判。袁枚在见到女犯“时值六月,跪烈日中,汗雨下;而肤理玉映。”心中已经暗生怜悯,又听到女犯垂泪哭言:“一念之差,玷辱先人,自是前生宿孽。”在其祖母要求判处其死刑之时,袁枚自述:“余以卓茂语,再三谕之。”这里的“卓茂语”三字,实为一个历史故事。汉朝的卓茂任密县县令。一天,有人向卓茂告发,说卓茂属下的亭长收了他的米和肉,卓茂让身边人回避后问他说:“是亭长向你要的呢?是你有事求他而他收下的呢?还是你没事,觉得他人不错而去送给他的呢?”那个人说:“是我去送给他的。”卓茂说:“你送给他,他收下了,为什么还告发他呢?”那人说:“我听说贤明的君王,使百姓不怕官,使官不向百姓索取财物。如今我怕官,因此才送给他东西。做官的既然收下了,所以我才来举报。”卓茂说:“你是个品格鄙贱的人啊。大凡人比禽兽可贵,因为人懂得仁爱,知道相互尊敬。现在对邻居年长的人还要送些东西,这是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的表示,何况官与民呢?做官的只是不应当凭借权势强行向人索取礼物罢了。凡是人活着,在一起生活,要用礼义纲常来和人相处。你独独不想学习礼义纲常,难道你能远走高飞,不在人间吗?亭长素来是个好官,逢年过节时送他点礼物,是符合礼的。”那个人说:“如果是这样,法律为什么禁止这样做呢?”卓茂笑着说:“法律是设立大框架,礼是用来顺应人心的。今天我用礼来教育你,你一定没有怨恨;假如今天我用法律来处治你,你不就手足无措了吗?凡事都按法律来衡量的话,即便是家庭内部,小错可判罪,大错可杀头。你先回家想想吧!”袁枚也是说了类似以情代法的话语,加上他主审官员的身份,女犯的祖母可能不再强烈要求判死刑了。由于这样的案件没有受害人,没有苦主到处喊冤叫屈,案件就可以从轻发落了。然而,在以礼教纲常为统治基础的封建社会,对于乱伦案件的从轻发落显然是不符合最高统治者意志的,倘若传到乾隆的耳朵里,袁枚的行为完全属于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其下场估计是革职,甚至是流放或杀头。与袁枚同年科举的状元庄有恭在江苏巡抚任内,有一事就差点要了他的性命。当时,奉兴县朱某犯主使杀人罪,按律应绞。朱呈请赎罪,庄为了缓解财政困难,就答应了朱的请求。但庄此事并没有请示中央,直到他离任江苏巡抚赴江南河道总督时才上奏朝廷。乾隆看完奏折后非常生气,谕曰:“庄有恭此奏,观之实为骇然,岂有入人死罪并未奏闻,擅自饬司准其收赎,至离任后始含糊具奏之理”,当即命令两江总督尹继善等据实查办。经查实后交大学士九卿议处,奏拟罪当绞。后乾隆念庄有恭没有中饱私囊之举,才没有决绞,下旨革职充军。

袁枚的运气不错,辞官以后,风流一生。他在读到女子“蕉心死后犹全卷,莲子生时便倒含”一联,称为“诗谶”。这一联诗里面,有一个小知识点让袁枚作出了这样的判断,那就是“莲子生时便倒含”。莲蓬中间的莲子,你剥开之后会发现,里面的莲心是根朝上头朝下倒着长的。这一点,恰恰符合了本案中“烝”的特点。所以,袁枚感叹,前世孽缘,早有预兆。至于莲心为何是根上头下倒着长的,里面有科学道理。读者可以自己了解,在此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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