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社保,现金补偿,这波操作是否违法?

2019年5月,小D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小区保安。在职期间,小D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公司并未为小D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以现金方式随工资发放400元,作为小D的“社保补贴”。2019年12月,小D辞职,并要求公司补缴在职的5-12月内的社保费用。公司以已在小D的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小D向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最终人社局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补缴。


实务案例中,部分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与个人都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希望增加实际到手的工资数额,企业则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意图,愿意发放“现金社保补贴”,最终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约定放弃社保缴纳。


劳动关系双方的社保缴费义务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均有体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其中,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协议、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的物业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是不能免除法定的缴纳社保费义务的。


同时,未为员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还将面临五大法律风险。


01.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2.工伤赔偿无法避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3.支付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04.面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将由社保局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局可以申请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


05.面临行政处罚

除了强制征收企业未缴纳社保费用以外,逾期未缴纳的企业还将面临加付滞纳金的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大部分的中小微企业,在用工风险管控方面的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未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而是采取以现金或其他规避方式让员工自动放弃社保缴纳,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免用工风险以及劳动争议。事实是,以现金补偿员工的社保部分,并不能真正解决用工成本以及用工风险管控的问题,反而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点。


将员工的劳动关系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处理用工关系。在发生工伤、离职等劳动纠纷时,也将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进行提交申报处理,既规避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同时也节省了企业大量的非核心业务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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