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婚姻家庭篇(二)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那么,成为夫妻是否就意味着以后就不存在矛盾了呢?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见解吧。无论婚后的生活是否依然是诗和远方,日子都要继续。那么婚后的生活又将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呢?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吧。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定要是自愿,父母或者其他人不能使用暴力干涉(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不然有可能涉及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要判刑的哦。

注意1: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此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此罪(只是嘴上说说,并没有实际行动)。

注意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是自诉案件(你不主动说,别人就不会主动管),需要被害人自行去法院起诉。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就要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不能三代以内的近亲属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也是现行的《婚姻法》中一条不允许结婚的规定。但在《民法典(草案)》颁布后,这条就被废止了。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科学发达,以前不能治的病,不代表以后不能治,另一方面是因为结婚是双方的自由,纵然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大家常听说的艾滋病),但双方就是愿意在一起,法律也不能强行限制。

《民法典(草案)》虽然废止了这条不能结婚的规定,但新增了一条可撤销的婚姻新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大概是想让复杂的社会,多一些真诚,少一些套路吧)

3. 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双方是否是合法夫妻看登记(双方是否有结婚证),没有登记的都是同居关系(哪怕双方有了小孩,也只是同居关系)。

4.没有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1993年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因为旧法与新法相抵触,1993年的规定就失效了。

5. 和现役军人结婚的,除非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然配偶想离婚,就必须要得到军人的同意,不同意就离不了。(因为军人保家卫国,为祖国为社会付出了太多太多,算是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吧,只针对现役军人,退休军人不在此列)

6.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婚后的共同收入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说难听一点,我和小美结婚,我这个人呢除了长得好看以外一无是处,我不去上班也不做家务,更不关心老婆,每天翘着个二郎腿,优哉游哉的玩手机,小美赚得每一分钱,其中的一半无条件归我所有。

但婚内收入是以下几种情况的,属于是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 夫妻之间的借钱是否需要还?

这个需要分开讨论。①如果夫妻一方是以自己个人财产出借于另一方的,则需要如数偿还。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的时候按照双方借款协议中的约定来处理就可以了。

8.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钱,另一方是否需要一起偿还?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借款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就只需要借款人自己一个人还了。

9.结婚后,夫妻间互有救助义务,如果一方出现危险,另一方不实施救助,任凭其发生意外,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坐牢哦)。比如,夫妻两人正在闹离婚,某一天打算在离婚前带小孩出去一起游个泳,妻子在游泳期间突然脚抽筋,拼命呼喊着救命,丈夫心想:让你和我闹离婚,淹得好,早就看你不顺眼了。然后,假装没听到,自顾自的游走了,不一会儿妻子就淹死在水里了。此时,丈夫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管此时此刻双方是否在闹离婚,只要婚还没有离,那双方就互有救助义务。

如果有哪些地方没有说到,或者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哈。下篇文章我们聊一下,夫妻离婚后常见的法律相关问题(最让人头疼的版块来了)。

还有,大家有对哪方面法律内容比较想了解的,也可以留言,后面写文章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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