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新版本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新版本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8年元旦正式生效,对改善民生有哪些促进作用呢?

  根据新版本河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主管单位有两个,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笔者详细阅读后,发现有三大更新。

第一更新:小区用水 用电 用气设施,建成之后,必须移交专业经营单位。

其中第2章第13条这样描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

这样就,断绝了物业收取电费水费燃气费。随后我将康桥物业反映至房管部门。居然让我反映供电公司。哎,老百姓办事就是难。随后我又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反映。之前房管部门都是秒回,现在隔了这么多天,还是迟迟不回复。

第二更新:物业收支情况

小区物业在中国存在形式是全球唯一的,拿着业主的资质,广告满天飞,接受外面服务收费等等吧。自己往兜里塞钱,却从不给业主分一分。

在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9条这样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还有其中第六章第63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本人将康桥物业情况反映至房管局。康桥朗城自2017年底到目前从没有公示任何信息。房管局都半个月了,还在办理中》》》

第三更新:成立业主委员会

较之前简化了流程

①成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②成立筹备小组

第二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③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七)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八、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⑤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至此:一个小区就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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