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账户交易明细看一切事事原委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人类购买一切商品和服务所必须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货币的流向也就是资金流,是断言一切事实原委的最有力的一种武器,尤其是在非现金社会,或者是大额交易,几乎全部要通过账户来走,即便是有支付宝,财付通和其他P2P平台等交易渠道,由于国家的控制和央行的管制,实际上额度是有限的,大量的资金需要在银行体系当中体现的,我们知道微信,财付通,零钱提现人每年的零钱支出是20万限额,超出以后都要通过银行来走了,而且即便是这20万,实际上也是通可以通过财付通公司来调取他的支付明细的,因此可以说人类为了保证自自己在市场当中的交易效率,而越来越将自己的交易行为委托给机器来实现,那么电子化的交易记录,可以看到一切事事原委.

这里面关于比特币以太币等脱离央行监管的货币资产,受到国内的禁绝也可以看出市场管制,和最终通过银联和网联进行汇总的这种体系安排。

其实现在打开任何一个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你都可以看到大量的淘宝,平台,滴滴打车,饿了吗?快餐订餐,微信支付,零钱提现,支付宝转账,大量的这种电子交易,能够看到一个人的交易习惯,可以给他进行人格画像,知道这个人是男是女,是老是少,有什么样的兴趣爱好,主要消费在哪里?在哪些方面做过什么事情?地址在哪里。看了一个人的非常全面的一个信息,可以给这个人的信用风险评估,也会给一个人的志趣志向进行评估,也可以知道这个人的消费能力以及他的未来的职业走向和现金流。

对于一个企业也是如此,一个企业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工资,社保,福利,债权,债务,风险,都会体现在账户当中的交易当中,一个企业的账户交易有什么样的交易记录,就反映出这个企业有什么样的资产负债情况。

当一个企业的交易记录不完整就说明他的交易被移到了企业之外,进行体外循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会计的个人账户或者亲戚朋友的银行卡银行账户来借用给企业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是非常非常普遍的,也是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款私存,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所规定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所以账户信息能够充分的反映出一个企业是不是如实的,申报交易和纳税,他的资产和他的交易是不是能够匹配?是不是存在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借用私人账户,进行转移财产等行为,进而有可能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或者追究出借账户有意安排资金体外循环接受公司利益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附:《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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