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案例7-计件工资是否有加班费?停工是否应该发工资?

某厂因设备检修连续停工25天,让员工休息,发月薪时扣除了25天工资,停工造成订单积压,为了加快完成生产任务,厂里征得工会同意后安排一线工人加班并规定多劳多得,该厂对一线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个标准件发给10元,标准定额为210件,现在工人们根据工厂要求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打4个小时,这样连续加班一个月完成了大量订单厂房非常满意,同时按照正常基建标准支付了超额报酬,工人们认为除了超额计件工资以外,厂方还应该支付加班费,另外,停工期间也应该支付工资,但厂方认为停工期间工人们没有履行劳动义务,就不应该取得报酬,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也不适用于计件工资。

1、试分析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否适用于计件工资?

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计酬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劳动性质,因此同样适用于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加班工资。

2、试分析本案中停工期间是否应该支付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用,单位停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工厂设备检修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且在月薪支付周期内,为此,应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3、试分析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是否合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征得工会同意,劳动者同意程序为合法,但根据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加班时间限制是不合法的。

4、提出本案处理意见。

本案处理意见

1、工人们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的,应是用人单位多劳多得的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超额完成的,应按计件工资的加班计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补发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

3、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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