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定义重大变化——恶性肿瘤

1、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即将联手修订重大疾病定义。2020年6月1日,已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2、今天我们就以“严重恶性肿瘤”为例,看一看新老定义的变化。因为恶性肿瘤的理赔占到了整个重疾理赔的60%-80%,所以具有风向标意义。

3、差别一:"病理学检查" vs "组织病理学检查"

老定义要求“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新定义要求“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一个是“病理学检查”,一个是“组织病理学检查”,可别以为只是把文字修得更周全、更专业那么简单。病理学检查有很多种,组织病理学检查只是其中之一。所谓组织病理学检查,你一听名称就知道,一定要取得病人的一块组织,再去做病理检查。常见的包括:手术切除下来的组织,胃肠镜过程中钳取的组织,用长针穿刺抽取到的组织,等等。但是,像痰液和尿液中洗脱出来的零散的癌细胞,可不算是“组织病理学检查”,那叫脱落细胞病理检查,这就不符合新定义了。

4、差别二:"ICD-10" vs "ICD-10及ICD-O-3"

老定义要求“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新定义要求“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一个只要符合ICD-10的相关标准,一个除此之外还要符合ICD-O-3的相关标准。应该说定义更清晰了,理赔纠纷肯定会更少。

5、差别三:原位癌赔轻症 vs 原位癌轻症重症都不赔

老定义中,原位癌是不在重症赔付范围内的,但基本所有公司都会在轻症中予以赔付。新定义中,增加了三个轻症,其中就包括“轻度恶性肿瘤”。而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轻度恶性肿瘤”中,原位癌是明确不赔的。当然,新定义中的“严重恶性肿瘤”更加不赔原位癌了。有一种说法:行业协会虽然在“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中都不赔原位癌,但各家公司完全可以在自定义的重疾中,仍旧对原位癌进行赔付。但也有另外一种说法:如果允许各家公司再自定义一个原位癌给予赔付,那何必要在标准定义中将它明确去除?本来可以统一定义原位癌的,现在反而把原位癌的定义放给各家公司自己去写,这真的符合行业协会的原意吗?行业协会真的会允许吗?我只能说,走着瞧。

6、差别四:甲状腺癌全赔 vs 极早期甲状腺癌不赔

老定义除外事项中,不包含甲状腺癌,所以不管是哪一期的甲状腺癌,都是赔的。新定义中明确了,“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是不赔的,但是在轻症中给予赔付(未来轻症可能会按重症的30%进行赔付)。这一块影响也挺大,因为现在甲状腺癌的赔付在各家公司的重疾险中并不少见。其中有一部分就属于“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而这些理赔若是放在未来,就赔不到了。但是从合理性角度而言,这个不赔可以接受。因为这种极早期甲状腺癌,对身体影响、对经济打击其实都没那么大。很多客户开刀只花了万把块钱,却赔到了几十万,自己都吓一跳。

7、差别五:艾滋期间的恶性肿瘤都不赔 vs 因艾滋导致的恶性肿瘤才不赔

老定义在恶性肿瘤的最后一项除外,是“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都不赔。新定义中,将这一条去除了。不过,在新定义中,对于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因患艾滋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光是恶性肿瘤),是不赔的。请注意,两者有区别。一个是只要在此期间,都不赔。一个是必须是因此导致,才不赔。

8、差别六:新增除外G1级别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老定义中没有该项除外。新定义中新增一项除外,就是G1级别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不赔。神经内分泌肿瘤是什么。比如,胰岛素瘤、胰高血糖素瘤、胃泌素瘤……你听到过吗?不过没关系,你只要知道有这样一种肿瘤就行。这种肿瘤分G1、G2、G3三个级别,G1级别是最轻度恶性的,所以不赔。

9、好了,六大差别全数奉上。究竟新定义在“恶性肿瘤”这一疾病上,对客户是更宽松了,还是更严苛了,还请大家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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