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电气5%股份被无偿划转至上海国投
11月16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上海市 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精神,遵照上海市委、市政府 有关战略部署,电气总公司拟将持有的785,298,555股上海电气A股股票无偿划转予上海国投公司。
本次划转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加快落实上海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要求。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投公司未持有上海电气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国投公司持有上海电气A股785,298,555股,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 5.00%。
本次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电气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尤其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比较常见。无偿划转由于对划转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限定,划转行为需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操作,具有国有资产内部行政管理的特点,带有一定的封闭性。
在符合划转条件的情形下,其对比国有资产转让场内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具备一定优势,比如无需评估及支付对价,更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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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双方的主体资格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双方主体被严格限定为国有全资主体(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从根源来说,划转双方主体的100%所有者(出资人)为国资,划转系国资主管部门出于战略整合、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等需要,为保障和促进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在划转标的最终所有者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整。
说白了,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都在一个人身上。因此,划转双方的主体资格是考虑无偿划转能否适用的一个首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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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的标的范围
尽管无偿划转的法律规定均明确国有产权(股权)的划转,但无偿划转标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产权(股权)。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该规定,法规中并不禁止无偿划转范围扩大到实物资产等资产,并且明确了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国有股权划转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形资产(比如专利)能否作为划转标的的问题。鉴于相关法规中并未禁止专利作为划转标的,划转双方主体系国有全资主体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且从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来看,已有以专利作为无偿划转资产的先例,因此,专利是可以纳入无偿划转标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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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的审批主体
不同类型的无偿划转对应不同的国资审批主体,具体如下: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近些年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积极进行职能转变,对部分监管事项授权放权。
因此,在无偿划转实际操作中,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初步判定无偿划转的审批主体外,无偿划转双方应与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沟通,进一步明确审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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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无偿划转需要进场交易,但实践操作中,一些产权交易机构可对无偿划转提供“进场不挂牌”的鉴证服务。
比如,2019年7月19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登记操作细则(试行)》,将划拨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1)(即根据《无偿划转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2](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的规定,经相关有权机构(部门)批准同意无偿划转的项目)纳入进场登记操作项目范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上述操作细则负责对提供的无偿划转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形式审核登记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不具有强制性,无偿划转双方可自主选择是否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鉴证。
实务中,出于保障资产转移安全、降低风险等考虑,一些无偿划转双方当事人会选择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登记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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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涉及的税收减免
在无偿划转方案制定过程中,纳税成本也是需要重点考量的一环,实务中由于无偿划转具有一定行政管理特点,无偿划转双方需要积极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争取一些税收减免政策或适用现行税收减免规定。
比如,在国企改制、重组案件中,针对同属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持有100%股权的两个主体(原公司、仅为接收原公司资产而新设立公司),将原公司(划出方)全部资产通过无偿划转至新设立公司(划入方),同时注销原公司,从而新公司取代原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形,无偿划转的各方可以在制定方案时,考虑能否与主管税务局沟通适用如下特殊税务处理来降低纳税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