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百度上的文章《教师惩戒学生不当赔偿家长四万元,教师家属上告后家长被判三年》有感

这是百度上的一篇文章,大意是学生在上补习班时喊了老师外号,招致老师生气,盛怒之下打了学生几个嘴巴,学生回家将被打之事告之家长。家长听后带学生去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后,找到班主任及打学生的老师理论,老师自知理亏怕受处分于是同意经济赔偿方式解决,家长开价十一万元,最后以四万元达成协议并实际给付。随后老师家属报案,最后家长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人读过这篇文章后认为老师一方的做法令人不耻,判决显失公正偏坦老师一方,且判决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说判决是错误的首先就要搞清楚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这个判决是错误的。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或其它不愿为人所知道的事情勒索钱财的行为。而学生家长的行为是在子女被老师非法伤害后与实施伤害学生行为的老师通过协商获得经济陪偿,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教师的行为不是惩戒不当而是为发泄心中怒气对学生进行非法伤害。惩戒针对的是学生的错误行为而进行,不应带有个人情绪的渲泄。而本案中教师的行为是因学生喊其外号而对学生产生不满,为发泄心中怒气而殴打学生,这种行为必然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是非法伤害行为与惩戒没有任何关系。

2学生家长在得知学生被教师殴打后气愤是正常的带孩子去医院也是正当的。发生问题肯定要解决,方法无非是通过上级机构解决(官了)和通过协商解决(私了)两种。无论是何上级机构反应寻求解决还是协商解决都是合法的,学生身心受到伤害获得一定的陪偿也是正当的。教师怕受到处分而选择经济陪偿方式解决,学生家长为获得实惠而选择经济陪偿方式解决,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教师有选择的机会和可能,学生家长也是一样,双方都选择了自己认为对自己有利的解决方式,数额是否合理那是协商的结果,如果教师选择不协商那么学生家长向上级机构反映也是正当合法的,怎么能认定学生家长告知教师一方还有何上级机构反应作为解决问题这一正当合法的解决方法是敲诈勒索呢?!

3 教师一方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履行后,使经济陪偿成为事实,并利用陪偿数额不合理来通过刑事报案这一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显然用心不良。如果教师一方不同意协商通过经济陪偿方式解决,家长只得通过向上级机构反应解决,解决的结果也有可能通过陪偿的方式解决,只是数额可能没有通过协商解决这么高而已。如果这样也就没有学生家长敲诈勒索这一说法了。

现在是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家长维权被认为是敲诈勒索。这样的处理结果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仅显失公正也激化了学生家长一方与教师一方的矛盾,同时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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