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瓶梅》中的罪与罚--第一篇 武大郎被毒杀案

《金瓶梅》中的罪与罚--第一篇 武大郎被毒杀案


说起《金瓶梅》,很多人的脑海里会勾画出它是一本淫书,其实不然。如果你读过《金瓶梅》,你可能就会认为它是一本描写芸芸众生、社会百态的书籍,书中的人物,像贪财又持家的吴月娘,懂得明哲保身的孟玉楼,尖酸、刻薄又淫荡的潘金莲,无情又让人同情的李瓶儿,美丽又同样淫荡的庞春梅以及有钱有势又放荡不羁的西门庆等,帮闲的应伯爵同样令人印象深刻。书中刻画的人性的恶读起来让人感觉那么真实,书中西门庆死后的人情冷暖让人感觉到对吴月娘一家心生怜悯。

但接下来笔者要谈的不是书中的“酒色财气”,不是书中的“世态炎凉”,也不是书中的“人性角色”,而是书中各色各样的案件,当然以刑事案件为主,我们一起来了解案件故事,洞悉法律知识。

第一篇 武大郎被毒杀案

话说西门庆与潘金莲在王婆家中偷奸,被郓哥说与武大郎知道。武大郎在郓哥的帮助下捉奸成功,却被西门庆飞起脚来,踢中心窝,顿时倒地,口里吐血,面皮腊渣也似黄了,不省人事,被王婆与潘金莲搀扶回家自睡了。潘金莲只指望武大自死,却不曾理会他,每日还是与西门庆玩耍,连续五日不曾给武大汤汤水水。一日,武大叫老婆过来,分咐她道:“你做的勾当,我亲手捉着你奸,你倒挑拨奸夫踢了我心。至今求生不生,求死不死,你们却自去快活。我死自不妨,和你们争执不得了。我兄弟武二,你须知他性格,倘或早晚归来,他肯干休?你若肯可怜我,早早扶得我好了,他归来时,我都不提起。你若不看顾我时,待他归来,却和你们说话。”潘金莲把武大的话一五一十都说给王婆与西门庆,西门庆听后连连叫苦。倒是王婆很淡定,一看就是老手。王婆随后定计,由西门庆提供砒霜,潘金莲下毒,毒死武大后,一把火烧干净,二人做个长久夫妻。西门庆听后说道:“干娘此计甚妙”。这王婆为了钱可是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啊,西门庆、潘金莲也不含糊,为了色也是胆大包天啊。随后,王婆就教潘金莲具体的毒杀方案,潘金莲也是依计行事,将武大活活毒死了。

故事大家都很熟悉了,该情节与《水浒传》中情节几乎一模一样,但三人的死法却大不相同。《水浒传》中武松回来将西门庆、潘金莲二人割了人头,血腥的场面啊,王婆最后被判凌迟处死;《金瓶梅》中西门庆是绝对的主角,不能被武松杀死,潘金莲、王婆到最后还是死于武松之手。

这个故事中牵扯三个法律问题,容我娓娓道来。

一、西门庆、潘金莲偷奸问题。《金瓶梅》的故事发生在宋朝,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到现在而言,通奸只是违法违纪问题,不会涉及到刑罚的高度。

二、通奸会导致离婚时少分财产吗?为什么要这个问题,因为前一段听他人解读《金瓶梅》时,提到了这个问题,作者认为通奸是过错方,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方面会吃很大的亏。这个其实时是对《婚姻法》的误解,通奸者当然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并可能会被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也就是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一般是几万元左右),但也仅限于此,并不会对财产分割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西门庆、潘金莲、王婆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说起这个,好像才回到咱们的正题。按照书中描写的事实,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这里,我们也将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是投毒罪)来进行简单的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意杀人罪一般针对的特定的人,武大郎被毒杀,杀人的方式虽然是投毒,但针对的是武大个人,因此要定义为故意杀人罪。另外,西门庆、潘金莲、王婆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不要区分主从犯呢?其实,按照司法实践的政策、原则,能区分主从犯的,是应当区分主从犯,从而罚当其罪。但上述案件,由王婆提议,三人共同拟定方案,密切配合,罪责都很大,不宜区分主从犯。

那么具体量刑方面,《水浒传》中,对王婆的描述是“据王婆生情造意,哄透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在古代这个处理方式是合乎情理、法理。在现在,按照《刑法》的规定,三人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潘金莲、王婆都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西门庆可能会是死刑,也可能会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什么会出现西门庆是死缓呢?这其实与现在的刑事政策紧密相关,毕竟“少杀、慎杀”是现在的刑事政策,一案中,所有的被告人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相对较少的,而西门庆在案件中虽然参与了共谋,提供了砒霜,但没有具体实施杀人的过程,因此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用较小的主犯,在刑事政策的影响下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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