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虹市首富》被诉抄袭案二审宣判——浅析作品抄袭的法律认定


一、《西虹市首富》被诉抄袭案二审宣判

电影《西虹市首富》被诉抄袭一案于9月29日下午二审宣判,最终,法院判决电影构成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维持原判。

电影《西虹市首富》自2018年7月上映后,编剧王倩表示,该电影剽窃了其原创剧本的故事大纲,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了电影编剧和开心麻花影业在内的6名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道歉、并赔偿合理支出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与王倩的作品在具体表达上并不相同,并且王倩也没有提出6名被告实际接触或存在接触的可能,判决驳回了王倩的诉求。

王倩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3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9月29日,北京知产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曾向《西虹市首富》编剧发送剧本

王倩在2015年7月到9月之间,创作了《继承者》的故事大纲。因为要寻求投资人,剧本在小范围内进行传播。王倩曾在庭审中表示,她曾将其创作的剧本通过微信发给被上诉人之一的林某宝。不过,王倩没能拿出与此相关的证据。

“因为电影在三年之后才上映,我更换了电脑等终端设备,所以当时的聊天记录都找不到了。”王倩解释称。她还说:“我有一个演员朋友,也是剧本的创作者,曾经在社交场合向开心麻花的经纪人,详细介绍过这个故事。”

王倩认为,《西虹市首富》在人物设定、特殊事件、特殊场景以及结局的反转剧情上与王倩创作的《继承者》剧本存在大量的近似。

由于电影《西虹市首富》是以电影作品的方式呈现,而《继承者》剧本则是以文字作品的方式呈现,二者在表述上虽有所不同,这些相似点不是概括性的、一般性的叙事情节,而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的情节,这些设定应当被视为上诉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三、制作方:电影系改编自美国电影

被告方此前在庭审中表示,《西虹市首富》系基于合法授权独立创作改编自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人物关系、核心故事情节均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

“任何看过这两部电影的观众,对这两部电影的关系应该十分清楚。”代理律师表示,王倩诉称的相似内容,部分在《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中已经存在,如在《西虹市首富》中,男主角需要在1个月内花光10亿,且不得留下资产,否则挑战失败;而在《布鲁斯特的百万富翁》中,也存在花钱打水漂的情节。

王倩曾表示,自己没有看过《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这部电影。她认为,小人物突然得到百万财产,只是一种电影的类型。

开庭时,王倩还播放PPT对比了自己的剧本大纲和《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设定,认为二者较为相似。

对此,6名被告的代理律师以电影中的女性角色莎莎为例,与王倩剧本大纲中的女三号进行对比,并认为两者不存在相似性。

律师强调,《西虹市首富》中的人物角色与王倩的剧本大纲中的人物不存在根本性的相似。此外,双方还就多处电影情节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比。

王倩举例,自己曾在剧本大纲中,设置了男主角为了爱情,放弃财富,却获得更大财富的结局;《西虹市首富》的结局中,男主角放弃遗产,选择与女主角结婚。

王倩认为,这一占了全片四分之一长度的情节,也来源于自己的剧本大纲。被上诉方律师则认为,电影与大纲的情节具体表达完全不同,所反映的价值观也不一样。

四、被上诉方:否认双方曾有接触

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为:“接触+实质性近似”,如果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就此,被上诉方认为,“接触+实质性近似”两个要件,本案中均不存在,律师否认双方此前有所接触。

律师表示,自己的当事人编剧林某宝称并不认识王倩。但王倩说,自己曾在2015年与林某宝担任同一部剧的编剧,早已认识,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倩没多想,直接将剧本发送给了林某宝。对此律师辩称,据林某宝说,二人在早先一部剧中,是先后进入剧组,互相并不认识。

此外,王倩向法庭表示,《西虹市首富》制作方在2018年电影快完成时,才取得了《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的改编权。对此,被上诉方代理律师则解释,2015年年底,《夏洛特烦恼》的主创团队被美国环球影业找到,希望团队能在环球影业老片库中寻找一部电影,进行改编,这才有了《西虹市首富》。

五、法院说理: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来判断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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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独创性的基本要求,应为作者独立完成创作,即未抄袭他人的在先作品。但独立创作的要求并不妨碍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就再创作的结果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只要新增加的内容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本案中虽然涉案剧本大纲的主线与在先作品《布鲁斯特》的内容存在较多相似,且电影《布鲁斯特》的发表时间早于涉案剧本大纲;但对于涉案剧本大纲与《布鲁斯特》存在的相似部分,王倩并未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而涉案剧本大纲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走向等方面与《布鲁斯特》存在一定差异。

这些新的设定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此涉案剧本大纲构成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故王倩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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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在人物设置及情节设定等方面是否构成对王倩就涉案剧本大纲享有的著作权内容的抄袭。

因《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创作。因此对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依据法律规定,即通过现有事实判断在后作者是否未付出独创性劳动,而将他人作品内容据为己有。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的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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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触的构成问题

关于接触的构成问题:只要创作过程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即使内容雷同,亦不能认定为抄袭。

一部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在先作品是抄袭行为认定的一个前提。在先作品权利人需要证明接触事实的存在,即提供证据证明有直接接触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性。

关于直接接触,王倩未能提供相关微信记录证据,亦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在被上诉人否认该事实的情况下,王倩主张的上述直接接触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若在先作品公开发表后,则可以认定接触的概率很高。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者高接触概率,但王倩提交了其将涉案剧本大纲发送他人邮箱的证据。

同时,出庭证人的证言,加之王倩与被上诉人曾同为一部影视作品担任编剧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叉。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否认本案中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

依据前述的推定原则,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应对作品内容的相似程度进行判断,并综合二者的结合,最终认定是否构成抄袭。

4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构成问题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构成问题: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表达

鉴于王倩在二审中对其主张的侵权人物设置及12个侵权情节进行了重新确定和整理分类,本院将针对其二审主张进行评估。

第一方面,关于人物设置的相似问题。

(1)涉案电影中男一号好友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与电影《布鲁斯特》相同,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王倩主张该人物设置构成对涉案剧本大纲的抄袭缺乏依据。

(2)针对按摩师这一角色,二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角色作用不同,不足以构成相似表达。

(3)王力宏的人物设置并非作品的主要人物设置,对整个故事脉络及逻辑布局影响较小。

第二方面,关于侵权情节的相似问题。本院认为王倩的主张为思想层面的内容,而非具体表达,该思想本身并未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即使二者在上述思想层面相似,并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

在叙述类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不绝对化,即并非主题性中心思想才是思想,也并非具体到某一细节的表达才是表达。

对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固然比放弃遗产以及合同隐藏规则的设计更为上位,但其相对于如何设置反转结局、如何设置出现另一种继承规则的完整结局,甚至选择何种价值冲突去触发隐藏的规则和内容来说,显然更为具体,能够体现其个性的选择。

同时考虑到该情节系故事的结局,而结局的选择和设计对一部作品来说足以影响观众的体验感受,构成关键情节,因此,对于被上诉人关于该情节相似点仅属于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上述相同点是否能影响二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仍需结合接触环境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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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抄袭的综合判断

本院认为,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六位被上诉人对涉案剧本大纲存在较高接触概率的情况下,除非作品内容的相似程度已达到难以解释为各自独立创作的程度,从而反向推定接触概率较高,否则构成抄袭的结论不能成立。

通过前述内容相似性的理论,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个,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了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完整结局设计。

但根据在案证据,富人邀请明星演出或者包场演唱会均为现实中存在的社会现象,金钱与真爱的人性抉择也是文艺作品中常见的价值冲突。同时,电影《布鲁斯特》的结局设定仅为单一地通过继承规则得到财产,而改编者通过设计价值冲突而触发的完整结局来呈现特别丰富的意义和内涵,是合理的改编思路。

因此,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改编自常见的社会现象,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接触的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的情形。

六、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29日下午,北京知产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在人物设置及情节设定等方面是否构成王倩就涉案剧本大纲享有著作权内容的抄袭。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剧本大纲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布鲁斯特》存在一定差异,体现作者独创性,编剧王倩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

判断作品是否抄袭,可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高接触概率”,但双方社交范围存在交集,但接触概率较低。在接触概率较低的情况下,要对作品内容相似程度进行判断,并综合二者来认定是否抄袭。

通过内容相似性的对比,法院认为本案中“私人演唱会明星客串出演”和“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为构成相似的点,但根据证据,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法院认为,王倩关于电影构成对其剧本大纲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后,原告王倩在留有遗憾的同时也表示:“这次庭审也让我了解到知识产权法律具体保护的是什么,这让我在今后的创作中可以更明确,怎么做才能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被告方出庭律师李景健则表示:“大众面对专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容易有一些情绪或惯性倾向,希望大众能够以相对专业或全面的方式来理解和看待这个问题,这样才能够看到更多的真相和问题的核心所在。”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电影《西虹市首富》有没有抄袭?二审今宣判,看法院怎么说》,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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