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怎么办?

许某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每月的基本工资2500元,

但是没有明确其他报酬的发放规则,比如年终奖金等。

同时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休假制度。

正式上班后,许某发现公司有时会要求他双休日,有时又会采取轮休制度。

另外,许某工作了一个月,都不知道自己的职位是什么,具体做的什么工作。

许某平时在公司只是一味的做一些打杂的工作。

许某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许某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其职位、报酬等,

协商不成的,则就适用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则实行同工同酬。

若是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则适用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的约定标准

一、对于劳动报酬的约定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

明确约定的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表明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二、对于劳动条件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中的劳动条件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

为劳动者提供其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劳动条件不仅仅是劳动者顺利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

必须约定的具体实在,否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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