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新编——民法典

案例1 新闻媒体对他人隐私构成侵害的,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而免责。

新闻自由不能超过界限,造成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网站在网络上不当披露他人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家庭住址信息等,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由此造成网民对隐私被披露人谩骂,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

适用法律:

民法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民事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他们精神损害的,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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