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50——第051讲 |产权保护之一:财产原则

2019-09-11

产权保护存在三个原则: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这三个原则是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交叉产生的内容。

出自著名论文《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1972)第一作者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是这门学科的奠基人之一。

财产原则是双方为了让渡产权所能接受和付出财产的原则,就是你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换取他人的产权。政府在财产原则下只进行一次干预,就是确权。

责任原则是当产权受到侵害之后由第三方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产权受到侵害之后财产原则就不适用了,不能再由产权人和产权获得方自己定价,而是由相对公平的第三方确定。政府在责任原则下可进行一次干预,确权和由政府来确定赔偿金额。

不可转让原则的含义是禁止产权人将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别人。似乎和第一个财产原则存在矛盾的地方,不可转让原则是在某些特殊极端的情况下适用的原则。比如当事人被胁迫或是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转让的产权不被法律认可,合同无效。

大量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这里例举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是要通过责任原则而不是财产原则,损失的伤亡假设可以由财产原则确定,受害者自己开价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循环,事件很难真正解决。责任原则是个事涉第三方的相对公平的原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候往往需要一杆秤来衡量公平效应。

“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区分,还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作者说这实际上犯了两桩罪,第一伤害了其他人,第二破坏了规则,原来可以根据财产原则保护的资产现在只能通过责任原则实施保护了。在我国,重大的刑事案件除当事人能进行追责外,各级检察机关还可以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的偏远山区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如果不追责的话会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纵容犯罪。国家追诉就是不让犯罪分子随意改变财产保护规则。

思考题: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过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答: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显然会使得犯罪处于一种社会包容的状态里,后果就是犯罪案件频发,纵容犯罪的发生,因为人们可能会发现犯罪的代价和成本太低了,是承受得起的。如果社会没有东西来约束、遏制人心中“恶”的部分,后果不可想象。过重的例子可以参考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家改革,以“厉法、苛刻”著称的秦律极大地压迫了人民的身心,再加上腐朽的统治,历二世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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