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补给了谁?

2018年7月30日,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终于等到了律师转来的黑龙江省高院发来的开庭通知。“终于等到了!”他紧皱的眉头舒展开来。十年了,不知道这次的庭审结果会是怎样?但是他坚信法律总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事还得从2006年的那场诉讼开始。2006年7月25日,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大庆市力安经贸有限公司告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责令被告立即从原告的房屋搬出。其陈述的事实是“200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长青小区商业群房东,万利筑路公司后二楼所有房间共十间及三个车库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 10年,从2004年12月20日至2014年 12月20日止,房屋租金第1年10万元,并对逐年递增租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交了第1年的房屋租金。2006年5月经大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告的房屋处建设让胡路区集中供热站及配套设施,原告做为国有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以原告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支持我市的城市建设。原告按约定通知被告收回房屋时,被告虽然统一交回房屋,但就提前收回房屋有关损失补偿事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被告拒绝搬出。为使我市的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考虑到上百万平方米市民的冬季供热的公益事业,原告必须收回出租房屋供换热站的施工建设,就被告提前收回房屋造成的合理必要损失,原告可依法按约定给予适当补偿。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似很简单合理的诉讼请求,确没想到带给被告的是一系列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待遇。

一、遭遇违法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固定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看完这些,就是没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本不属于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但就是这样,在租赁合同期间,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确收到了一个先予执行的裁定,限其三日内搬迁。先是一张写着要求大庆市力安经贸有限公司先予执行的裁定被贴到大门口,后发现大庆市力安经贸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了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又重新贴了一张要求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搬出的裁定。法院给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下发的严重违法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真是很随意!

二、被骗搬出,照片、公证处的公证不知所踪

为了能让先予执行的裁定顺利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的主管立案的赵亮副院长和当时的立案庭长姚庭长真的是尽心尽力,不仅亲自上门作工作,搬出各路认识人马,还满口承诺,一定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并让当事人放心,所有活动将照相留存,并由大庆市让胡路区公证处公证。看着法院和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前后后的拍照,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经理虽然对先予执行有很大的抵触,还是无奈的接受了。可是他根本没想到的照片和公证都是一场骗局,从诉讼至今,他没在任何一本卷宗中找到一张关于他所租赁房屋的照片和公证的材料。他被骗了!更戏剧性的是,原告要求法院拆迁的那份合同居然不是他们公司和原告签订,而是一份虚假由原告伪造的复印件合同!原告诉状中陈述事实依据的合同是一个假合同!而法院竟然就依据这份复印件合同就下发了先予执行的裁定!法院不会知道,三天时间,雇佣了40多台车,匆忙搬家,由于人员短缺,给当时正在经营中的公司造成了后期怎样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执行款久拖不予给付

2006年到2008年,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金并赔偿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合计1101667元。虽然这个判决对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来说,根本弥补不了他们的损失,但长时间的诉讼让他们无力再去为此事折腾了。他们接受了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一段漫长的执行之路,执行款终于被划到了法院账户,但却没了下文。无奈,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准备上北京上访,法院得到了此信息,当时主管执行的刘登斌副院长找到力安化工公司的经理,这位副院长信誓旦旦地说:“你放心,七日之内我们一定把执行款发放到你的账户。如果七天内我不把钱拨到你账户,你到任何地方都可以骂我”。七日后,力安化工的经理再次给刘登斌副院长打电话时,电话确再也接不通了。在一年后的人大听证会上,这位副院长说了句最真心的话,“我们让胡路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区里,我们也没办法。”看来,要想从政府手里拿回这笔补偿款还真是难呀!

四、被执行账户瞬间销户

2009年,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而所谓的新证据,就是他们单方提供给法院的收据,和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谁?就是当初因开发阳光佳苑的房地产商,也就是因要给阳光佳苑盖物业供暖而要占用租赁房屋的最终使用人。什么整个让区的集中供暖设施,只不过是一个华丽的托词,实际上,经过二审法官的审理,所涉房屋是开发该地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政府公益供热,而是商业开发行为。在拆迁通告上标明的建设项目为建设商服及公寓,并未指出集中供热工程,在该地段上建设供热工程,也是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服及公寓,不能认定为公益行为。从头到尾,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一句实话。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是:“我公司研究认为该租赁合同条款的设计很明显是为了多得补偿款,具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重大嫌疑,断然拒绝其无理要求,后在科学的评估的基础上给出了合理的拆迁补偿,避免了我方的损失。”一张没有任何经办人的证明就成了再审的新证据。再审的法官有没有问过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谓的合理的拆迁补偿补给谁了?一份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就这么下发了,而在裁定下发的那一刻,执行账户被解冻了,当天解冻,当天款项被划走,当天账户被申请销户。这一系列行为好快呀!

五、再审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两份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相差巨大 且根据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再审法官认定大庆市力安化工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故依法驳回了大庆市力安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金赔偿补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假合同不是虚假诉讼,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违法先予执行也不违法?房屋拆迁,所有的公证处的照片,公证不知所踪?一份没有经办人的证明就证明补偿了合理的拆迁款?再审的法官们你们查清了么?你们知不知道2004年的时候大庆市力安经贸有限公司因为增资扩股名称变更为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你们知不知道因为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因为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才和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004年的租赁合同,为防止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才重新签订了合同?你们知不知道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不给补偿款才出具了那份虚假的证明?你们知不知道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也是虚假的,那个评估报告的工作人员可曾进入到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里?连最基础的评估物品的照片都没有,那个评估报告又是怎么做出来的?你们知不知道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那几份证言是因为怕政府追责才做出的?你们知不知道再审裁定下发后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立马把账户销户,逃避赔偿?你们知不知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是违法的?为什么在再审判决中一字不提?你们就这样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公正何在? 

六、补偿款去向何方

十年了,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至今一分钱的补偿款没有拿到。当黑龙江省高院的法官问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你们给人家赔偿了么?”他却说:“钱没在我们这”。多可笑呀?那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的补偿款都去哪了呢?

黑龙江省高院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9)庆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将此案提起了再审。

快开庭了,不知道结果会怎样?在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经理心里有着很多个为什么?为什么大庆市大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用虚假的复印件合同起诉?为什么让胡路区法院在立案时不认真核查就予以立案?为什么在没有原件合同的情况下违法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为什么在没有评估鉴定就将房屋拆迁?让胡路区法院的赵亮和刘登斌副院长为什么先后用欺骗的语言欺骗力安化工公司的经理?难道说你们这些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不知道这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是错误的么?这里面到底有着怎么的黑手和权权交易?最后大庆力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经理说:“我不要补偿款,恢复房屋给我用就行!法院不知道先予执行是错误的么?”是呀!法院的法官们不知道先予执行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案件么?我们希望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法律终归会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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