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管辖权两个问题的理解

前言: 交通事故案件,一定要选择合理受诉法院,即选择赔偿高的法院进行诉讼。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受诉法院;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标准计算赔偿。 一、交通事故起诉的管辖法院 (一)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二)被告住所地可能是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举例如下: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五条)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七条)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八条)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只是其一。其次,不同法院管辖,当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比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所以,选择受诉法院显得尤其重要。 三、赔偿计算方面,提醒注意以下两点 1、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标准不同,如何应对?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诉讼实务中,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加以证明: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有时候有没有这张证明,赔偿金额差距很大。 不过,随着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开展,同命同价的矛盾会得以缓和。 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是国际上各个国家的通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了这一做法。但由于残疾赔偿金是赔偿权利人因劳动能力损失和没有生活来源而获得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被抚养人因抚养人受到损害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赔偿,受害人致残后,其本人和受抚养人,或者受害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仍要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如果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权利人依据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获得赔偿,并不能填平其损失,这对于赔偿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损害赔偿法的原理。因此,在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赔偿权利人要对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否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高出多少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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