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现代性》

当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将当代社会界定为“后现代社会”时,鲍曼给出了自己的定义——流动的现代性。这种流动的现代性一方面继承了现代性的核心特征,也即推动增长;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了其流动性特征,也即一切的暂时性、易变性,变动成为唯一不变的东西。而这种对变动的追求本身就内涵在现代性对进步、发展追求的内在精神当中(这也是现代而非后现代的表现)。因此,这种流动性是内生于固定性之中的,正如鲍曼在文中所说,“正是对事物和状态固定性的追求,通常引起维持和指引着液化。流动性并非一个对手而只是追求固定性引发的效应。”(P5)

流动性并不要求铲除和绝对抛掉固定性,而只是要求固定性的可变性。换言之,固定性阶段的雇佣关系要求长久性和稳定性,而流动性阶段并不是要抛掉雇佣关系,而只是改变雇佣关系的稳定性。正如鲍曼所说,“所有传统(包括那些暂时可欲的传统)只有在需要瓦解之时还能有望保持易于瓦解和服从瓦解的状态才能得到容忍。”(P6)

当然,在我看来,鲍曼对固定性和流动性进行历史划分的拒绝是无效的。从理论上而言,流动性是固定性的产物,前者是对后者的扬弃,因此其必然在后续的历史阶段占据主导地位;从行文来看,作者显然是把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历史归为固定的历史,而把随后资本的全球流动阶段视为流动性阶段。

比较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鲍曼如何从对流动性的讨论转向对社会不平等的讨论(这种不平等既存在于国内,也存在于国家之间)?一方面是诸多国家的贫困,一方面是少数国家的富裕。当然,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可是,前者如何走向发展——因为显然以当前增长方式、一种消费主义式的增长是没有前途的,是必然受到资源约束的发展方式。可是如果鲍曼将后发国家通过国家推动经济发展的模式——以亚洲四小龙为典型——称之为独裁统治,同时又把流动现代性下的民主视为缺乏实现长远发展行动能力的政治组织形式,那鲍曼最后并没有为落后国家走向发展提供一条可行的道路。相反,其最后通过引用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解决“公地悲剧”的方式,企图为实现经济增长和人类发展可持续性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可是,这种回归“共同体”的方式难道不是一种乌托邦?这种社区性的行为能否在国家内以及国家间广泛操作?后发国家难道可以通过这种道路走向发展——虽然鲍曼对这种发展观念提出了批评,可是,若无发展,如何解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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