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见这种事可别吃闷亏(扎根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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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件描述

时间过得很快,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小可出色的交涉下终于得到了解决。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可哼着歌打算去超市买点零食为后续的求职储备战略资源。

“会员卡特惠啦,充500送100,数量有限,先到先得,过了这村没这店”超市门口的喇叭不停播放着。

“我就住这旁边,600块应该能用完,充!”小可心里盘算着。

“我充500,是不是可以有600用?”小可进去后问了问超市工作人员。

“是的”,“那给我来一张”。小可开心地办了卡,并当场消费了350,拎着一大包东西回家。

战略物资在一堆干饭人朋友的“帮助”下没熬过几天,遂决定再补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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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吃来点”,“这个也不错,来来来”,看着货架上全是自己喜欢的东西,小可一下就装满了车。

“你好,一共消费243元,请问刷卡还是现金”。

“刷卡,谢谢”,小可说完递过去了储值卡,然后按着手机等收银员。

“不好意思,你的卡里只有150,余额不足,你还需要补剩余的钱”。

“怎么可能,我卡里明明还有200多,怎么会只有150,你再好好看”

“我们已经再三确认过了,只有150,麻烦补一下剩余的钱”

“你们不是说充500送100的吗,那送我的100呢”。小可又委屈又气愤地说道。

“不好意思,充值送的100有效期只有3天,期限外使用无效,卡后面都有写呢”。

“什么鬼,充的钱还有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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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食物有保质期是大伙的常识,爱情有保质期都已经让人无法理解

现在出了个储值卡保质期更是让人摸不到头脑,这是商家的单方面“霸王格式条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损害。

案例中小可根据商家宣传的充500送100活动办了卡,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合意。赠送的部分应与充值的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商家刻在卡后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小可的权利,应当被认定无效。

作为老百姓,多数人听了活动买了卡就进行消费,背后的字小而密不会进行关注,就更不可能看到这项条款。

所以于情于法,小可的100剩余储值卡也不应该有保质期,小可积极去维权吧。可以先尝试与商家协商,若协商未果,可选择媒体,甚至工商市场调查的介入,即使最后诉诸法庭也是有非常大概率胜诉的。

毕竟法律和情理都在你这边。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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