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公司和股东,是否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是指:由单一股东对公司全部出资而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单一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人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时,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股东和一人公司的财产往往是在一起的,所以在公司出现债务需要资金清偿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是分开的,那么很可能要承担一人公司的债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关于一人公司与股东是否财产混同,一般从以下几方认定财产混同:

1、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财务制度、财务收支是否明晰;

2、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分别单独核算、列支列收;

3、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财务报表;

4、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因为在实务中,很多一人公司的股东为法人,如一人公司与法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也是考量财产混同的标准之一;

5、股东是否经常无偿使用、挪用公司财产,且不做财务记载的;

6、股东是否用公司财产偿还自身债务的,且不做财务记载的;

7、股东业务是否经常与公司业务混同;

8、财产混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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