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9-11章)

* 版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前八章主要批判先贤设计的理想政体,后四章主要批判历史上的三个现实政体和几位立法家。】


章九

【本章主要批判斯巴达(拉栖第蒙)的政制】

【* 阅读本章之前可先通过p88脚注2了解斯巴达政制】

1. 斯巴达与所有邻邦都有仇,因此邻邦时常联络斯巴达的农奴起义。

2. 斯巴达政制放纵妇女,违背了立法初衷。(本来希望全邦人都坚毅奋发,但女人们却放荡不羁,奢侈生活。)

(1)好战民族好色,妇女掌控着男性,也就掌控了权力;

(2)女人们缺乏勇敢的精神,大敌当前阵脚自乱;

(3)斯巴达妇女不参与军队生活,缺乏守法的精神。

3. 斯巴达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异很大。

(1)妇女放纵,培养了贪婪的恶德,进而造成贫富分化。

(2)斯巴达公民虽然不能买卖土地,但是却能将自己的财产给予或遗传(赠?)给任何人。

(3)斯巴达的女性可以带着家族遗产或巨额陪嫁外嫁他人(对比雅典,女性若取得遗产,则必须在近亲间选择配偶)。

==》贫富差异大的后果是,贫困的男子因不能支付会餐费用而失去公民资格,但任战士的公民人数急剧减少。

==》并且,在促进公民人数增长方面,曾经斯巴达人采取的措施是赋予外来人口以公民权,而现在的是鼓励人口生育,越生越穷。亚氏认为,这两项措施都不如想办法促进财富分配均匀。

4. 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

(1)穷人可参加选举,当选后收受贿赂。

(2)权力过大,使拉栖第蒙由贵族制转变为民主(贫民)政治。

(3)选举方式很幼稚,复选用拈阄的方式。

(4)监察官的生活放纵,而对其他人的生活约束又非常严格,太过两极。

5. 长老院制度的缺陷。

(1)终身制。【“才德犹如身体,总是随着年龄而渐渐衰弱的。”与柏拉图“遵老”“遵古”的保守形成对比。】

(2)担任长老的人未必有才德,因此通过检察官监察,但亚氏对斯巴达的监察官又没有好感,认为这样也不行。

(3)通过喝彩声的大小复选长老的选举方式非常幼稚。

(4)竞选制度原是为了鼓励有才德的人参与公职,但也鼓励了贪好名利之人。

6. 君王制的缺点:通过世袭而非人民推戴选举君王。

7. 会餐制度(“菲第希亚”制)的缺陷。参与的公民自己缴费,使无法负担的穷人失去公民资格。

8. 海军统帅问题。两个陆军统帅与一个海军统帅之间存在对峙。

9. 立法初衷存在问题。斯巴达重军事,轻和平,只注重勇敢这一德性的培养,缺乏和平共处的智慧。

10. 公共财政问题。战争使得库藏空虚,税收征收困难。


章十

【本章主要批判克里特的政制】

1. 克里特与拉栖第蒙政制相近,但是不及后者详尽。(拉栖第蒙的制度源于克里特)

2. 克里特天然的地理优势:雄踞大海,但又离其他城市不远。

3. 克里特与拉栖第蒙的相似之处。

(1)都有类似农奴的群体(拉栖第蒙——赫卢太,克里特——边地住民贝里俄季);

(2)都有类似的会餐制度。

(3)都有类似的政治组织。

        (i)埃伏尔(监察)=哥斯谟(统帅军队);

        (ii)长老制;

        (iii)王室(后来克里特废黜);

        (iv)公民大会。

4. 克里特优于拉栖第蒙之处:会餐制度,公费支付;勤俭节约;减少生育。

5. 克里特政制的缺陷之一——哥斯谟制度(劣于斯巴达的埃伏尔)。斯巴达的埃伏尔制度对政制结构有利,因为所有公民都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但克里特,哥斯谟与长老的被选举权只限于少数宗族和少部分人拥有。【克里特人不抱怨自己不能参与其中的哥斯谟,是因为这个群体相对廉洁,与世隔绝的小岛,没有受贿的诱惑。】

6. 克里特的政治掌握在宗派集团手中,属于门阀政治。他们使哥斯谟相互争斗,或任意罢免哥斯谟。


章十一

【本章主要批判迦太基的政制】

1. 迦太基很多制度确实优良,这从它平(贫)民人口多、政治稳定上可以看出来。

2. 迦太基与斯巴达有若干相似之处。

(1)会餐制度相似;

(2)政治结构相似:都有监察机构、诸王和长老、公民大会。

3. 迦太基的制度缺陷:

(1)立国精神原本是贵族政体,但却时而偏向平民政体(公民大会可以就任何案件都可以讨论和决断),时而偏向寡头政体(五元老团掌握很多重要机务)。

然而,迦太基有些制度却也是符合尚贤精神的,比如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不拈阄复选,每个机构都可受理各类案件等。

(2)有一种促进寡头政治的趋势。迦太基的选举制度不仅选贤,而且选富。这样富人往往比贤人占据上风,选富的标准还迫使一些人营私渎职。

(3)流行兼职。

(4)通过遣送人民到殖民城市发财致富,从而弥补寡头缺陷的做法并非长治久安之计,而只是解决一时之急。


章十二

【本章批判各位立法家的立法】

1. 有些立法家既订立法典,又设计政制,例如莱克古士和梭伦。

梭伦:亚氏很欣赏梭伦,认为他的立法使雅典的政制混合多种元素:元老院保留了寡头作用,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注重才德,公审法庭代表民主政治。前两者为雅典旧制,后者“全体公民都可能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为梭伦引入。并且,亚氏认为,后人将雅典的极端民主归责于梭伦是不对的,因为梭伦赋予公民陪审员的权利是正当的,他也未曾想到后来会发展为极端民主。

2. 其他立法家:

(1)菲洛劳斯:与狄奥克里的故事;继承法:各家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各家产业避免激增骤减。

(2)嘉隆达斯:制定伪证刑法的第一人,法典以精审见称。

(3)德拉科:课罪从重,刑罚严峻。

(4)毕达库斯:人在醉酒中犯罪,刑罚加重。

(5)安德洛达马:杀人罪、女子财产继承等立法,其他无甚特点。


本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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