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隐瞒万民遭殃

        看到到郑州郭某,3月1日为看球赛直飞到意大利,感染新冠。中间途径很多国家,又乘机回到北京,从北京返回郑州,又来回乘坐地铁,去商场闲逛,真的是很愤怒。更令人激愤的是他居然隐瞒意大利出行史,造成北京郑州两座城市防控等级升级。

        郭某,3月1日至3月8日,"郑州——北京——阿布扎比——米兰——巴黎——米兰——阿布扎比——北京——郑州。7天一共跑了2.4万多公里,一天一个城市。”

        3月11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39373人,共有199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在万众一心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一人不遵守法律和规则,则会引发蝴蝶效应,造成的社会损失和心理创伤无法弥补。在全世界都在全力抗疫的时候,郭某明知自己从意大利返回,在入关时报告其行程,并主动隔离,这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可其身为执法人员,却致法律于不顾,多次出入公众场合,依法也应当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

        写到这里,我也查找了一下在疫情期间有隐瞒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至于结果如何,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根据实际事实和证据进行专业综合分析和研判,做出公正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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