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二级主办相当什么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颁布,规定,自6月1日起,行政执法类职位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机构设置,确有需要的,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

行政执法类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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