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那么,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一、房屋赠与协议的效力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其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房产,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行使任意撤销权后,生效的赠与合同便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

        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所以,在房屋赠与中,是否对房屋赠与协议做公证,将直接关系到是否拿到房屋的产权。当然,该协议未做公证的,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只是赠与人一旦反悔,可以撤销该协议。

      三、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财产是否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但该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也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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