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两年的房子被法院通知查封?你买的房子却不属于你?

张先生为了与李女士结婚,于2018年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婚房一套,张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且交纳全部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向张先生开具了房屋收款收据并为其办理了入住,张先生与李女士收房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正常交纳采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直至2020年,二人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得知二人的房屋竟然被法院查封!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为张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张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已经由自己居住,钱也交了,那房屋就是属于自己的,至于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就没有放在心上。而在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房屋的权属还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他人有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自然就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这样,张先生的房屋就被法院查封了。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也就是说在张先生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房屋被查封后,如果张先生想让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在法院查封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住房必须是用于本人居住,且是本人的唯一住房。3、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超过房屋总价款50%的款项。

在当今中国,买房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千万不要以为付完钱了,住进房子里了就万事大吉了,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一天没有登记到你的名下,就有可能面临权属争议的风险,因此,购房后在条件齐全的第一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最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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