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皮包公司,胜诉后执行却得不到清偿?

债务人是公司时,经常有债权人胜诉后因公司是皮包公司而执行不能,得不到清偿。

此时,该怎么办?

别急,

查一下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完成实缴。

基本案情

沃倍铁锅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馒头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

2019年5月17日,北京某法院就原告白菜与被告沃倍铁锅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9)京字第18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于15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期限已至,被告仍不清偿,白菜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因暂未发现沃倍铁锅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白菜以沃倍铁锅公司的股东馒头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馒头为本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支持,白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主张

股东馒头未足额缴纳出资,符合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馒头应承担未足额认缴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主张

注册资金约定期限缴纳,是我国相关企业注册规定给予企业投资者的法定权利,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注册资金。对此,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示,原告应当完全知道公司的实际注册资金情况,应风险自担。

争议焦点

被告作为股东是否应该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款范围内对沃倍铁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追加股东馒头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馒头在未履行的出资额1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9)京字第188号判决书确定的沃倍铁锅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白菜要求追加馒头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且沃倍铁锅公司未申请破产,故已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上述例外规定,债权人白菜以沃倍铁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馒头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沃倍铁锅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律师后语

债务人是皮包公司不可怕,执行得不到清偿时,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若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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