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时,如何避免自身承担责任

      现今很多出借人都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中签名,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又未及时请教专业的律师,在代表公司借款时往往会出现各种纰漏,导致自身对公司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更有甚者导致公司的借款直接转变成个人的借款,使自身陷入无尽的纠纷中,那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借款时应如果规避风险,使自身不陷入纠纷,本文将对此予以解答。

      一、在借条中,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比如在借款人下方增加一栏写上法定代表人,用于法定代表人签名,然后自己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使人一看就知道我们只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而不是作为借款人签名。

        二、在借条中,应写明公司因什么原因向某某借款,以说明借款用于公司,比如说写上公司应经营需要向某某借款多少元。

      三、不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订立借条,必须是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借条,即在借条中,借款人处必须要有公司的印章,而不能是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名。

      四、借款应该直接汇入公司的账户,而不能进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以避免对方主张借款系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

      五、公司如有还款,应以公司的账户直接进行还款,切记不可用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进行还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能做到上述五点,法定代表人将不会再因为代表公司借款导致自己陷入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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