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其实都知道,《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已经废止了。该条例的废止,使很多公司的处理丧失了相关法律依据,比如罚款,没有了这种硬性条文的依据,对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用人单位的管理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那么大,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对于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文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所以就需要企业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进行调整,那应该如何调整,为什么要做调整,相关的法律条文已经给了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从上述条文,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一部“法律”,规章制度可以成为企业管理的利器,也可以成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但是真的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有用的吗,为什么有的单位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以后,反而会赔了钱呢,那就得从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等诸多方面来考量这个规章制度是否能够成为企业管理的依据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所述,民主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以后,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就是可以成为企业管理的依据。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下企业的规章制度都具体包含啥,依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为什么说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才能具备效力呢,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一言堂,避免企业做出的规定侵害员工的权利,使得员工无法正常的参与企业的经营,而被压榨,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看法律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其实对于这个民主程序的规定在当时讨论时产生过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旦意见不统一,势必会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适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来看,需要平等写上的内容主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从具体制定程序上来看,步骤还是相对来说比较清晰的: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先讨论,确定好了以后平等协商,并没有要求经过同意,这就给了企业比较大的操作空间。当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不仅写了相应的民主协商程序,同时也提到了异议程序,比如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合情理,过于严苛,那么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或者职工都可以提出相应的意见,由单位综合意见进行修改。

最后,规章制度比较重要的一环就是告知,如果企业自己制定出来的制度,员工反而不知道,那么久可以说相当于没有。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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