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阻止女友跳河自杀,被判赔偿16万余元

据今日的新闻报道,绵阳游仙区一男子与女友酒后因琐事争吵,女子想不开跳河自杀,男子因并未尽到组织照顾的义务,被判赔偿16万元。

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从常理上来说,感觉仅仅是女友,并没有结婚,完全是女方自愿跳河的,男方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注意是酒后,作为同桌饮酒人、劝酒人,对于喝多酒的人,具有一定的照顾保护义务。

这里的男子主要承担的是一个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损的损害的行为,也称为加害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应当作出一定行为,但实际上没有作出,导致他人民事权利受损。

本案中,作为同桌饮酒并劝酒的人,男子对女子负有一定的照顾波阿虎的义务,当女子遇到危险时,男子应当作为相应的行为来保护女子。但是男子并没有做。因此具有一定的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的不利影响。

本案的损害事实就是女子的死亡。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到侵权责任,就是侵权行为引起损害事实的关系。

本案中,就是男子的侵权行为即没有做出相应的行为来保护女子的生命安全导致女子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男子在陪女子散步时,明知女子饮酒,并且表明女子有自杀心态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阻止其自杀,只有游回到河边的坡处呼救(因其腿部受伤,没有采取其他报警措施),因此男子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男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考虑到本案并不是全都是男子的原因造成的,法官酌定男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本案的判决没有问题。

此外,本案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男子较为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男子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就是男子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女子在酒后跳河,是不可预测的行为,谁能预料到酒后会跳河。不可预测的事件属于意外事件,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针对可预测的行为而言。

因此本案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男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简言之,本案男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不在于男女关系,而在于酒后的相互照顾义务。这里就要奉劝各位经常喝酒的人,酒后一定要照顾好其他人,免得最后别人出了事同桌人还要一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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