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三、疫情期间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会计处理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计算增值税会计处理
五、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
六、其他税款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
值税。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
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免税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例1】甲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2月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1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不含税入10.1÷1.01=10万元,税额0.1万元:
借:银行存款1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1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1万元
贷:其他收益0.1万元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案例2】某酒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份取得住宿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212万元,当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10万元。该酒店符合享
受免税政策的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收入的税率6%)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将减免税款结转至“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
贷:其他收益12
按照财政部答复,直接减免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均应转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虽然计入其他收益
和计入营业收入,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一样。但不计入营业收入,也就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计提基数,对企业所得税还是有
一些影响的。
三、疫情期间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
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务部税务总局2021年7号公告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税率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3%征收率降为1%,减征的2%的税额,无需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计算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1%减税部分应挤入“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启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
减税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
【案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台,收取价款20.6万元,原价25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符合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9万元
累计折旧6万元
贷:固定资产25万元
借:银行存款20.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