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不支持承包人要求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不支持承包人要求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沈光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支持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即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如承包人主张按实际造价结算,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先定后招”,属于串标行为,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按实际造价结算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在建筑工程中形成相应的利润及税金是承包人通过施工应得的合法收益,如果予以扣减将导致承包人融入进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及税金就被发包人获得利润被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有违公平原则,故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应当扣减利润及税金。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对比参考法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可能感兴趣的:(合同无效,不支持承包人要求据实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