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保单内的各种“期”

保险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实是一纸法律合同,也因此,有很多专属于保险的词语。对于大多初次接触保险的人来说,可能会觉得不明所以,此次我们就从保险合同中几个常见的时期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1.起保日期(生效时间)

承保日期是指投保的日期,而生效日期为承保日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即为起保日期。

保险合同的起保时间对理赔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对此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事实上,并非如许多投保人想的那样,保险合同签字之后立即生效,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合同起保的时间有不同规定。

例如人寿保险,按照新规定的要求,保险合同的起保时间以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同意承保之后的零时起生效。无论何种情况,保单中都会呈现起保日期。

2.犹豫期

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投保人签收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个思考抉择期,一般是10或15天,常见于长期险种,短期险种一般没有犹豫期。

在此期间投保人还需要反复确认,该产品是否自己所需的,如果投保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自己需求,那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由于地区规定不同,有些是为自然日,有些是以工作日计算。(有些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不收取工本费)

3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免责期或观察期,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等险种通常都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置一个等待期,主要是针对疾病风险,防止有些人明知将要发生保险事故而投保获取保险金的投机行为。

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90天或180天,但部分医疗险等待期多为3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的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4 宽限期

宽限期常见于需分期支付的长期险产品(一些短期健康险在续保的时候也会有宽限期,但较短),在一个保单年度结束时,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为起点,60天是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因此,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若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交纳当期保险费,那么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

5.复效期(合同效力中止及恢复)

复效(Reinstate)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复效的意义在于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虽然复效保单并没有对于健康告知有明确说明,但通常来说保单复效是需要填写健康告知、复效申请书,交送保险公司核保部门核保的,需不需要重新体检则与合同失效时间长短有关。核保部门核准后,才能够进一步缴纳保费,恢复合同效力。另外,合同复效后,等待期也可能需要重新计算。

6  保险金给付时效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天内,保险人履行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说明:1、短期险种一般是没有犹豫期的;2、产品等待期越短越好;3、宽限期对于保费交纳日正好赶上经济困境的人来说有帮助,对于理财比较精细的朋友,60天的期限也算是比较大的折腾空间,但这个和掐时间还信用卡一样,一定要注意不要得不偿失。4、如果真的不幸忘记了,过了宽限期也没有交纳,合同复效是唯一可继续保持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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