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发生意外,为何她却要和两个最恨的男人平分自己的房产?浅谈财产提前赠予之罪

今天,改革大潮中诞生的创一代普遍都在50岁上下了,科技迭代越来越快,新商业形态不断产生,很多传统行业行将消失,财富保全与传承已经是大家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事。这位母亲明明是赠予女儿的房产,女儿意外离世,房产竟然要和最恨的两个男人平分?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2/3财产被他人分走,令人叹息

周女士是个北京人,婚后生育一女,因为丈夫家庭要男孩,而周女士只生了一个女儿,并且再也不能生育,因此被前夫抛弃。伤心的周女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再也没嫁,女儿就是他的全部,要强的她奋斗多年,资产达数千万。她将全部财产在北京朝阳公园到工体附近置办了七套房产,全部属于商铺。同时,周女士为防止遗产税开征,还做了一个自认为很聪明的安排:把房产登记都到女儿名下。后来她还不放心,咨询了一个律师,律师说万一将来女婿说做生意需要钱,被女儿卖掉都不知道,于是她想出了一个办法——联名。就是周女士自己占1%,孩子占99%,这样的话,孩子要卖掉房子,必须通过自己,将来要交遗产税,女儿也只要交1%的额度。

女儿在上海读大学期间,找了一个家里条件比较差的男朋友,周女士虽然不同意,但是也没有办法,毕业后女儿落户到了深圳,她阻止不了女儿结婚。周女士只得为女儿、女婿在深圳全款又购置了一套房产做为她们的婚房,房子落在女儿名下。

但没想到,事隔一年后,夫妻俩感情开始出现问题,一次两人吵架后女儿夺门而出,结果遇车祸身亡。这对周女士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而更让她受不了的是,由于女儿没对财产提前安排,她的财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她发现她的女婿、前夫和她自己都是她女儿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规定7套北京商铺属女儿个人财产,由周女士、前夫和女婿三人平分。在后来的法院审理中,法院在考虑到这些房产全部是周女士辛苦挣下的,且又失去了唯一能够赡养自己的亲人,酌情考虑给周女士的份额多了一点。深圳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1/6,前夫1/6,女婿2/3。

但对周女士而言,这些财富都是她自己打拼出来的,如今要她将财产的一大部分分给她一生中最恨的两个男人,怎不肝肠寸断?

不合人情但合法

然而,残酷的现实就是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周女士将所有房产与女儿联名,并指定自己占1%份额,女儿占99%的份额,就意味着这七套房产所有权的99%已经是女儿所有,不再是周女士的资产,这种行为属于生前赠与。

当周女士的女儿发生死亡时,其女儿名下的99%的房产份额和一套婚房就发生了继承关系,都会作为其女儿的遗产进行分割。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周女士、周女士的前夫和女婿都是其女儿名下99%房产份额的合法继承人,且份额均分,周女士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周女士就是只考虑了财富的传承,而忽略了财富的保全。那么财富保全和传承,究竟该先做哪个后做哪个?

从我们财富传承管理师的角度来看:不能保全的传承就是假传承,不能传承的保全就是假保全。

生活中不乏这种人,将做生意挣的钱都买成房产放在独生子女名下,现金股票等也以子女名义开户,账户进出由自己操作。以为这样可以避免经营风险和继承风险及麻烦,殊不知,这样做不仅达不到目的,还给子女增添了人身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果这是在子女婚前赠予,就是个人婚前财产,子女离婚,其配偶分不走;但子女发生意外,其配偶也是法定继承人,可分走1/3~1/2甚至更多。如果是在子女婚后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离婚其配偶可以分走一半,子女出意外其配偶可以分走2/3甚至更多。不论那种情况都将导致家产外流,家财改姓,自己一生打拼都是为一个与己不相干的人打工。另外这种过早把财富转移给子女,难免不会让不法之徒觊觎而对子女造成人身风险。

不要计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概率究竟有多大,要关注自己的家庭能否承受风险发生导致的破坏。此言不虚。因此,只有通过提前规划好财富方案,综合运用法律工具,做好守富与传富的安排,才能让财富在风险来临时免遭损失,以维持和促进家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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