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漏洞,以调包、少件、退回空包、填写虚假退货运单号等发起虚假的退货退款,对卖家进行诈骗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网络空间也是法律规制之地。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广泛普及,技术功能更新飞速,各类智能设备换代加速更迭,网络已经深入运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网络运用给社会发展、日常生活都带来巨大便利,网络空间也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空间。同时,网络空间的隐蔽性、虚拟性、与现实时效的非对称性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和不劳而获、心存侥幸的错误心理,通过利用虚假身份、网络及时性与现实给付的时间差、隐匿销毁罪证等方式实施犯罪,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给相关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网络运营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运行于法治轨道。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网络空间领域也不例外。

         网络空间犯罪立法不断完善。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但是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需要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始于97刑法,后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两次修改:97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两个,分别是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第28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85条增加了第四款,第286条增加了第四款,增加了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同时,根据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应当构成其他相应的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盗窃的,应构成盗窃罪。我们的立法体系针对网络空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制,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网络空间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网络犯罪主体年轻化趋势应当引起注意。上述案例中姚某系“00”后青年,他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个缩影。当前,青少年是各类智能电子产品的重要用户,也是网络空间的重要参与者。受限于社会阅历、教育经历、生活经验不足,加之一些不良的外界因素影响,极易滑出人生的正确轨道。目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涉案嫌疑人中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很多,许多是刚从学校步入社会的毕业学生,通过亲戚、朋友、同学等介绍加入犯罪团伙,帮助上游犯罪收款转账、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等。原本大好黄金年华可能就因此蒙上灰暗的阴影,令人痛惜。预防犯罪是广大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应有职责,无论是家庭、学校、单位、主管机关,我们都应当关心青年一代,培养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勇于和犯罪作斗争,争做对社会有贡献的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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