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将醉酒女子带到KTV包房发生关系,辩解:无反抗呼救系自愿

在酒吧认识后,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伙同4名男子将女子带到KTV包房发生关系。事后辩解:女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拒绝、反抗、呼救,系自愿发生的。(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天晚上,李兵、孟亮、孙健、王锋、陈东来到酒吧喝酒,李兵跳舞时认识了女子孙丽,孙丽长得很漂亮,舞也跳得很好,二人越聊越投机,不知不觉中,孙丽喝了好多酒,不胜酒力的孙丽,意识已经不清楚了。

李兵见状,对孙丽起了歹念,孟亮、孙健、王锋、陈东几人也起了不该有的心思。李兵几人想把孙丽带走,于是对酒吧管理人和服务员谎称是孙丽的朋友,送她回家,骗取酒吧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的信任后,几人顺利地将孙丽带出了酒吧。

五人将孙丽带至一家KTV的202包房。接着,王锋购买了避孕套,并向孟亮、孙健、陈东分发。孟亮、孙健、陈东趁孙丽神志不清,先后在包房内与其发生关系。李兵和王锋欲也想与孙丽发生关系,但因故未得逞。

当日,孙丽回到任教学校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孙丽双上臂及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害人孙丽在整个过程中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事发后的第三天,五名被告人在学生公寓内被抓获,几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整个过程中孙丽没有拒绝、反抗、呼救,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或者并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那么,如果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呢?案发当天,李兵和孙丽才认识几个小时,双方仅是舞伴关系,并且孙丽和王锋等4人根本不熟悉,孙丽在和李兵相处时,达到了醉酒的程度,在被带出酒吧时,已经明显不醒人事,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能力。

李兵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从酒吧带走被害人,实施性侵害。第二天孙丽向公安机关报警。

从被害人的状态、几人认识的时间、发生关系的人数以及第二天孙丽报警、身上多处挫伤,可以推定出孙丽当时的状态是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应当认定系违背妇女意志。

李兵等5人,违背孙丽意志,利用孙丽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和孙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五人在同一密闭的空间内,分别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系轮奸被害人。

王锋的辩护人提出,王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那么王锋是否系从犯呢?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事发当天,王锋虽然想和孙丽发生关系,但未得逞。整个事件的起因,系李兵和孙丽认识后,预谋和孙丽发生关系,其余四人参与其中,李兵系主犯,在将孙丽带出酒吧,孟亮、孙健、陈东趁孙丽神志不清时,分别发生了关系,孟亮、孙健、陈东作为具体行为的实施者,也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中的主犯。王锋因故未能实施强奸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兵、孟亮、孙健、陈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李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孟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孙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陈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案的教训是惨痛的,几名被告人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灵阴影也是难以抹去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时刻树立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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